太平洋電纜遭掏空200億元案纏訟13年,最高法院於8月底審結,前董事長孫道存判刑3年確定,台北地檢署已寄出傳票通知9月29日發監執行,但孫道存提出醫師證明,表示身體不適,請求暫緩發監,目前北檢尚未同意。
太電於2003年期間遭爆出公司高層利用海外公司掏空公司200億資產,檢方調查後發現,當時太電前副總兼財務長胡洪九與孫道存和時任太電董事長的仝玉潔共謀隱瞞董事會,在香港成立子公司,並透過墊付款等方式掩護,私下將太電鉅額資金匯到對岸投資,同時藉著業務之便掏空太電200億元,胡洪九從中私吞約100億元。
太電案於2010一審判決胡洪九依業務侵占罪判刑18年、併科罰金10億元;孫道存因配合隱瞞董事會相關不法,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年。二審依《速審法》規定將全部被告減刑,高等法院於2016年改判胡洪九14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孫道存減為3年徒刑。
全案於今年8月底定讞,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台北地檢署表示已經寄出傳票,通知孫道存、胡洪九等被告將於9月29日發監執行,相關被告將在牢裡度過中秋節。但孫道存以身體不適為由,提出醫生證明,向北檢聲請暫緩發監,北檢尚未同意。
針對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方法院於2012年判決孫道存、胡洪九須連帶賠償港幣1.84億元(約新台幣7億多元),胡洪九另要賠償3億200多萬美元(約新台幣91億元),除此之外加上法官認定從2005年起加計年息以5%計算,利息累積至今超過港幣1億元、美金1.6億元。估計孫道存、胡洪九兩人須賠償新台幣150億元以上,如金額確定則創下我國掏空案最高賠償金額紀錄。目前仍由高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