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文化部擬將從2月1日起管制大陸書籍在台出版,文化部舉措已引爆民眾與學界反彈,導致違憲、思想箝制之爭議四起。文化部所引用條文為「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係屬於「行政命令並非法律」,於民國82年3月發布,部分條文係由陸委會主管;法規有規定禁止事項,如禁止「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等。
民國97年6月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於,「對於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被宣告違憲;87年1月釋字第455號解釋「集會遊行法第4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亦被宣告為違憲;前述被宣告違憲者均屬於法律,尚非行政命令。而命令不能牴觸法律、《憲法》,這是一般公民常識,也是政務官應備有之良知。
本次出版界擬聲請釋憲,文化部長聲稱,釋憲如被宣告違憲他願下台以示負責;而這又是哪門子的負責?釋憲程序相當繁瑣需具備法定要件,如以自然人或法人身分提出,尚須經過確定之終局判決,期間況日廢時;屆時李部長早已人去政息不在其位了。
殊不知也想不透,文化部有何理由執意要對陸書出版品審查或管制?這無非低估民眾的智商,更是昧於現實。台灣早已經是高度民主、自由國家了,對於文化、思想教育取向有其自由與判斷能力,豈有輕易受到大陸出版書籍之影響或左右之理?況時下真正能專心閱讀書籍者已不多了,年輕學子甚至習於從網路上取的資訊,讓出版界早已叫苦連天,君不見?台北重慶南路半數以上書商早已無力經營,讓出版界更是雪上加霜。
歷來,民眾對於被將查禁之書都有特別之好奇心。文化部此際推動管制大陸在台書籍出版,而主管大陸事務之陸委會卻噤聲遲不表態,令人好奇?文化部真是一株獨秀啊。文化部藉以此行政命令限制民眾閱讀或選擇書籍權利,不僅迂腐過時,時空背景錯亂,更加引發憲制爭議,違背《憲法》第11條之「出版自由」及大法官上述違憲解釋文,更是對台灣長期累積得來不易民主價値,嚴重踐踏與貶抑。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