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性言論自由在民主法治國家受到相當之重視。民主國家的公務人員由人民擔任,公務人員係言論自由之基本權人,然而公務人員政治性言論自由保障之領域,因涉及公務員身份特殊性,例如基於職務或是出自個人所為事實陳述或意見發表,是否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在實務上有不少爭議。在台灣每逢選舉,公務人員被動員或是官員動用行政資源等情事,經常成為各政黨及候選人相互攻訐之目標,也是社會輿論關切之焦點。
所謂的行政中立(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目的在於落實民主法治,確立常任文官政治活動界線,保障公務人員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並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與政治中立。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於2009年施行,2014年修正施行,讓公務人員之行為分際、權利義務等事項,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可資遵循。該法適用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準用對象則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該法規範對象不涵蓋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美國聯邦法律《Hatch Act》,在中文亦稱《哈奇法》,全稱「An Act to Prevent Pernicious Political Activities」,則是自1939年生效、2012年修正施行,針對聯邦政府公務員參加政黨政治活動加以規定。
言論自由是憲政民主保障最核心的基本權利之一。例如《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 ,司法院大法官在2000年公布的釋字第509 號解釋:「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但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有可能附帶相關之責任及義務,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在2006年公布的釋字第617 號解釋:「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尚非不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制定法律為適當之限制。」
在先進的民主國家,政黨政治與文官中立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既需要成熟的政黨政治,使政黨透過選舉程序的競爭取得執政,經由其選任之政務官及民意代表,制定相關法律及政策。在另一方面,政府運作也需要健全的文官體系,使常任事務官嚴守公正與中立的立場,忠實執行政令,以促進國家穩定推動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