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該討論的是降低罷免總統門檻!

2024-07-0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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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反國會改革失敗後發起罷免行動。(陳昱凱攝)

民進黨反國會改革失敗後發起罷免行動。(陳昱凱攝)

國民黨近期有立委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擬提高罷免立委門檻,藉此修復自2016年民進黨執政後主導修法將罷免門檻降低所造成的政治後遺症,是次修法導致憲法賦予人民的罷免權產生制度上的嚴重漏洞,幾淪為報復特定政敵的政治工具,不分黨派已有多位市長、立委、議員遭到罷免提議成案投票甚至通過罷免,因立法不慎導致政局紛擾徒增社會動盪的惡果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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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藍營提案修法矯正罷免歪風時,作為同是制度潛在受益者的綠營立委開始故作道貌岸然,無巧不巧,又有所謂民團人士揚言繼日前青鳥運動後再度包圍立院,抗議修法大大提高罷免難度,聲稱罷免制度是直接民權的展現,質疑提高門檻作法是民主倒退、國民黨自肥的提案。而閣揆卓榮泰則意有所指的說,任何民意機關若在任內對自己有任何的擴權,人民都不會接受,卓言下之意是直接將選罷法修正當成藍營推動國會擴權的進階行動。

綜觀上述綠營與民團對藍營推動《選罷法》修正所持態度,盡以貶抑的自肥、擴權等方式質疑提高罷免門檻,藉此來煽動法律知識相對薄弱的民眾,各種上線上綱的政治道德言語傾巢而出,好不正義。然而就上述人等的政治道德標準而言,時下最需要被降低罷免門檻、讓罷免制度成為直接民權表現的不是別人,而是民進黨主席賴清德本人擔任的總統職務。

回顧自民國80年修憲訂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將罷免總統門檻訂為:由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罷免案,經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同意;民國83年第三次改為:修憲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民國89年廢國大後改由立委行使罷免權時: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整體而言,自所謂民主化後的台灣,在啟動修憲後的罷免總統門檻是不降反增,基本要取得國會三分之二的同意就已相當困難,而在民國83年所增加的「經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的超高門檻規定」,門檻之高可謂是一舉將人民罷免總統的權利,假直接民意的名義再度沒收,不啻是一種「反民主」對民主化最大的諷刺。

 

反觀依《中華民國憲法》原文訂定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民國36年制定已廢止),其於第九條所規定的總統罷免程序,聲請罷免僅需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六分之一,而罷免案之表決僅需國大代表總額過半數之贊成票通過,並無公民複決條件。儘管時空環境不同,然而就法律形式上的罷免要件而言,已民主化後的中華民國要罷免總統竟較尚未民主化後的中華民國困難萬分,豈非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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