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能不能撤銷彈劾呢?法無明文可,也無明文不可,既無前例,也不知如何創例,因為彈劾是虛權,實權還是移送司法院(公懲會∕懲戒法院)的處理;就像監察院撤銷財產申報不實的行政裁罰,未必能改變公懲會的申誡處分,司法院心定如磐石,反襯監察院漂浮不定。但若監委調查的確有疏漏,難道沒有補救可能嗎?簡單講,如果只如蔡崇義所說「檢視報告,呈現事實」,如何能推翻原彈劾?書紙審視就能審視出新事證以說明原彈劾不當嗎?唯一服眾的做法是重啓調查,事實上,監察院在浩鼎貪汙無罪判決後,的確也再次提出調查報告,但也只能糾正法務部(檢察署)在起訴過程大張旗鼓,違反無罪推定,損及當事人聲譽,却很難對財產申報與利益衝突部份置異議。
學界相信翁啓惠距離諾貝爾獎只有一步之遙,浩鼎案即使無罪,翁啓惠仍認為監察院的彈劾會影響他爭取諾貝爾獎的資格與機會,並據此要求撤銷彈劾;對翁啓惠而言,這個要求可能理所當然,畢竟對一輩子專心研究的人而言,有什麼比諾貝爾獎的榮耀更重要?但對監察院而言,這個要求就未盡合理,就像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監察權所及之處,同樣只能適用一把尺,如果政務官必須申報財產,利益揭露是必須,就不能因學問高低而有異,既不能為中研院士網一面,也不能因其可能得諾貝爾獎而三翻其案。
關鍵在於:彈劾有據無據?這裡沒有灰色地帶,撤銷彈劾就是原彈劾有誤,監察院可以九彎十八拐,撤銷財產申報不實的裁罰,却撤銷不了公懲會因此而給予的申誡處分,於翁啓惠而言,只得到一半的公道,於司法監察機關而言,却多了一個看人轉彎的決定。
監察院決定為翁啓惠「洗冤」同時,要問自己幾個問題:政務官可以妻女名義持有股票而不申報嗎?持有股票可以找友人代操或借款代墊付嗎?這些可能都不到「違法」的程度,但社會觀感能接受嗎?財產申報還有意義嗎?此外,監委換屆,如果新一屆監委可以撤銷上一屆監委的糾彈案,監委行使職權豈非形同兒戲?新科監委雷厲風行整頓「權貴司法」,這個案例處置不當,不無可能落入「權貴監察」之譏,豈能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