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研院長翁啓惠很憋屈,而且,從他的角度,已經憋屈五年了!浩鼎案「爆發」,長達五年時間裡,他無一日不困頓於司法訴訟,還得應付監察院惱人的「調查」乃至彈劾。最近他再次提請監察院撤銷對他的彈劾,這個請求史無前例,且無法可循;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召委蔡崇義認為,「應該重新檢視,呈現事實」,如果此案立案,就是監察院為翁啓惠做的第三份調查報告,監察院的是非會否因政黨輪替而異?或者因被調查當事人的學問高低而異?頗值得觀察。
浩鼎案在二0一六發生,二0一七年士林地檢署以貪汙罪起訴翁啓惠,隔年一審宣判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另浩鼎高層所涉為內線交易,日前二審亦判無罪。不過,監察院在檢方起訴翁啓惠同年即通過彈劾案,並移送司法院公懲會(現為懲戒法院),儘管只是輕輕的「申誡」,翁啓惠仍無法接受,認為既非事實更對名譽造成重大傷害;兩度提請公懲會再審,但均遭駁回,維持「申誡」的原處分。
翁啓惠維護清譽的「堅持」,妥為運用監察與司法的「專業」,令人印象深刻,他在司法無罪判決後,陳情監察院撤銷彈劾;在監察院撤銷財產申報不實的「裁罰」後,轉而提請公懲會撤銷「申誡」處分。就一般人的常識性理解,都無罪判決了,為什麼彈劾呢?都已經取消行政裁罰了,為什麼還要申誡呢?遺憾的是,這樣的常識性理解,爭取民眾同情的諒解易,爭取司法與監察「專業的平反」難。
首先,監察與司法處理的是兩個層次問題,前者是行政倫理或規範,後者則涉及「罪責」,司法有事則行政必失職,行政失職未必絕對違法。簡單講,司法是道德的最低底線,越線者很難不入罪;監察權固然針對公務員的違法失職,一般而言,只要司法介入,默契是待司法有眉目後,再行使糾彈權,這也是為什麼監察權不大被看重的原因,司法官都判案了,監委糾彈豈非馬後砲?但監察權的「彈性」或可管空間更大,所謂「官箴」包括社會觀感、公務員形象,比方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被彈劾,但沒有司法刑責的問題。
其次,一審法官認定翁啓惠貪汙無罪的理由,主要是翁與張念慈相識已久,一貫由張為翁處理股票事宜,翁戶頭有存款不少,即使股票為張向尹衍梁代借付,翁並無動機受此賄,且翁本來就是浩鼎所持專利的創作人之一,也沒有行賄收賄的問題,雖然未如實揭露並申報女兒名下股票,影響民眾對其個人及政府的信賴,但亦難構成「收賄」,財產申報不實部份僅需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換言之,收賄無罪,但財產申報不實仍是要處理的。
第三,比較特別的是,不知道監委是否沒懂或根本沒看判決書,一審無罪判決後,監察院做出撤銷財產申報不實的原行政裁罰(六十萬元),司法院公懲會仍出申誡處分;翁啓惠就是拿著監察院這個撤銷裁罰,向司法院公懲會提請再審,結果被駁回,在財產申報不實及利益衝突未揭露部份,公懲會都認定原判有據,翁啓惠兩次提請再審再次被駁回,兜兜轉轉,他又回到監察院請求撤銷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