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為社區公寓中飼養寵物引發紛爭,或想帶毛小孩搬新家,卻遇到社區禁養等問題。
為保障動物權益,也維持社區和諧,立委林奕華已在上會期末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23條的修法草案,除了明定應該僅能養「寵物」而非「動物」外,也讓原來的「原則禁止、例外可養」改為「原則可養、例外禁止」,保障公寓住戶合法飼養寵物權益。
修法目標:可飼養寵物為原則
林奕華受訪時表示,公寓大廈養動物的人很多,但規範不清,反造成社區裡紛爭,或有些原來本來有寵物,但搬家後卻被新住處禁養,使飼主只好將寵物送人或棄養,反而造成社會問題。另外,以前也有公寓裡養蛇、或私設貓狗繁殖場,都造成安全隱憂或爭議,才會希望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回顧新聞,像2019年4月,台中市北區發現一戶隱藏在公寓內的疑似非法寵物繁殖場,飼者「落跑」後,導致10多隻貴賓犬等純種犬棄於屋內、活活被餓死的慘劇;2015年7月,新北蘆竹也發現公寓頂加違建破獲非法繁殖場,不到20坪大的鐵皮屋不但悶不通風、20多隻名犬全被割除聲帶,令人不捨。
林奕華提到,目前台灣家貓、家犬高達230萬隻,但現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給予住戶以修改規約方式禁養寵物,才造成鄰里衝突,所以擬提案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把飼養「動物」改成「寵物」,也把禁止飼養的「從其法令或規約」的「規約」從該條中刪去,變成以可飼養寵物為原則。
蔡適應也提修法刪除不得飼養動物字眼
「《動物保護法》第3條有明定『寵物』的定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林奕華解釋,一些特殊物種如蛇、鱷魚等不在此範圍,也能降低因飼主照料不當造成其他住戶的安全疑慮。同時在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林奕華又說,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裡,也授權公寓大廈所有權人可以自訂住戶飼養寵物之合理管理規定,並非全然無規約可管,只是從原來的「禁養為原則」改為「可飼養寵物為原則,規約再定管理規定」的模式。
去年12月19日,包含民進黨立委蔡適應、國民黨立委林奕華等也與動保人士與飼主代表召開記者會,兩位立委均各提版本,明定刪除不得飼養動物字眼,並授權公寓大廈所有權人會議,可以自行訂定住戶飼養寵物規範。
事實上,在上屆(第9屆)立法院也曾對此提案,但因屆期不連續,導致未完成修法,新一屆相關草案已在立院一讀通過,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讓法令貼近社會脈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