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謂:即使非外患,難道不是煽惑犯罪?按,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亦即「攻入行政院事件」判決要旨如下:「煽惑他人犯罪既屬抽象危險犯,是透過對與法益侵害結果有高度經驗上連結之特定行為模式的控管,來防止可能的法益侵害。行為人之行為倘未實質干擾法益,並無刑法規範的必要。另美國法院實務為「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違法行為須具備立即性及可能性。為免煽惑他人犯罪罪處罰範圍過度膨脹,波及過多無實質侵害性的行為,違反必要性原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應限縮「煽惑他人犯罪」之構成要件要素文義,如煽惑之內容過於荒謬或實現顯無可能等欠缺可行性之情況,應認不該當該罪之構成要件。」綜上意旨,若行為無明確立即危險,且荒謬無實現可能性,就不構成刑法第153條之煽惑他人犯罪罪責。
承前,今已知張君所言,並非在開戰或無和平之望,談判破裂之際,無任何干擾國家法益之可能,不構成煽惑犯罪,此其一;且張君所言,並無立即明確危險,在未開戰之時,何來「陣前起義」?此其二;且「由綠轉紅」,在覺青當道,盲從躁進情況下,絕無任何實踐可能,不是言論乖謬,何來煽惑可能?此其三;綜上三者,以及「太陽花事變」攻入行政院的「體貼」判決,攻入國家中樞,尚為其開脫,不似美方當場格斃暴徒於國會山莊,張君區區言論,卻大張旗鼓偵辦,「能查秋毫,不見輿薪」,不是「雙重標準」,又是什麼?
最末,以日本幸德秋水遭冤殺案件為結:日本於明治末年,誣衊反戰的共產主義者幸德秋水謀逆,無論案情多荒謬,證據多薄弱,仍自吹證據確鑿,處秋水君極刑,與其說審判其「行為」,不若說恐懼其「思想」!百年後為其平反,不勝唏噓!我臺灣非帝制立憲,卻要對無外患罪的張安樂磨刀霍霍,以古度今,望有司必三思後行,勿為虎作倀,為後人笑!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