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速閒置工業區土地釋出,行政院決定以「先罰款後拍賣」方式解決。這個決定充滿著「賴神風格」─明快、果決、有魄力但卻充滿著違法疑慮,而且,這次很可能是違法違到憲法層次。
根據行政院的資料,全台工業區共有747公頃土地閒置未開發,但同時企業投資卻「找無地」,工商團體掛在口中、影響投資的「五缺」中就有「缺地」。行政院長賴清德上台後宣誓解決「五缺」問題,昨日就在行政立法便當會拍板決修法,對閒置工業區土地處以公告現值10%的罰鍰,罰款後1個月內地主須提出改善計畫,逾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將交付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拍賣;新法上路後將給予地主2年緩衝期。
由於最終是政府可以把閒置土地拿出來拍賣,對釋出土地必然有效果。但政府先該問的是:如此作是否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行政院顯然也注意到此問題,因此特別強調憲法也規定土地財產權若妨礙國民生計、民生發展可以予以限制;不過,對此「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的條文,行政院用來作為可強制拍賣的法源,是不是有點「太超過」?此條文其實原意是要對明顯負面影響者(如濫墾開發等)作規範與限制,但行政院引用來作為對未投資的地主強制拍賣的法源,是否妥當是有疑問。
事實上所謂的「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是一項含糊的宣示,具體落實是該審慎認定;如果手上有閒置工業區土地就是會「妨害國計民生」,罪大惡極到政府可強制拍賣其土地,那麼這些年來所謂的「土地正義」,不是白唱一場?如果行政院這種作法是可接受、也是「正義」的,各地方政府任何擴大徵收私地良田,用來蓋工業區、追求開發的作法,也都是可被接受的?
如何處理閒置工業區土地,是一個老問題,十多年來難以解決,倒不是過去的政府與官員較笨、較無創意,過去也一直有要政府出手強制地主賣出,甚至直接由政府花錢買下的聲音,但卻拖延至今難以解決,主要原因就是卡在民眾財產權問題,不敢輕易下重手。
而要解決閒置工業區土地,也未必要下重手到有違憲之虞的「強制拍賣」;對目前持有閒置工業區土地者,政府可以課以重稅,理念類似當年為防止囤積建地、想逼地主蓋屋或賣地而課的「空地稅」;或是如對持有多棟房屋者課以較高的房屋稅、地價稅。基本上就是對持有者課以更高的「持有稅」,在持有成本提高後,無意投資設廠、純粹囤地者,自然會被迫釋出土地。
至於「強制拍賣」的構想,則可用於新購工業區土地者,只要在合約內增加「強制拍賣(或政府主管單位買回)」的條款,類似所謂的「附買回協議」的交易條款,明訂在什麼情況下,政府能以什麼價格(或條件)買回(或拍賣)土地,這種作法其實普遍見於金融商品、企業股權與交易處理上,既無違憲之虞,也不會有所謂「法律是否回溯既往」的爭議,因為所有條件都在投資者購買工業區土地時,就已講明並訂在合約內。
行政院「引經據典」的說此法不違憲、有判例可循;不過,為求方便而曲解法令、延伸解釋,是一條讓當權者容易食髓知味之路;如果工業區閒置土地可以如此解釋、這般處理;那全台空屋高達百萬戶,卻有許多人苦於高房價而無之錐之地,是否那天執政者亦可引用同樣理由,強制拍賣「閒置房屋」?
賴清德要拚經濟、解決缺地問題,值得肯定;但「強制拍賣」卻有違憲之虞,或許行政院該思考同樣能達到釋出閒置土地,又無違憲之虞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