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日前修法,對濫訴者最高可處12萬元罰緩。法界人士指出,濫訴浪費司法資源,並讓被告疲於奔命,耗費精神、財力,盼修法後有效遏止層出不窮的濫訴案件。
近年來有部分民眾以一起訴狀或聲請狀,向好幾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被告數十名到上百名,但均因未繳納裁判費等原因被裁定駁回。
這些「原告」再就同一事件一再抗告或具狀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或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後,又聲請再審和訴訟救助,造成一個事件最後衍生出數十件民事事件的情形。
法界人士指出,各法院收到這些案件後,須分案、計算裁判費、裁定補繳裁判費,再裁定全案駁回,寄送裁判書等,每一案件動用的人力均包含收發人員、書記官、法官等,嚴重耗損有限的司法資源。
而被濫訴的被告,除了要忍受訴訟拖累的精神痛苦,很多案件還要花錢聘請律師,維護自己的權利。所遭受的精神與財產上損失,與濫訴的原告只要負擔的訴訟費用來比,顯然不成比例。
另外,也有家事案件當事人為爭奪監護權或騷擾對方,提出一堆刑、民事訴訟,企圖造成對方心理、精神、工作和身心不安寧,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法界人士表示,新法上路後,增加濫訴罰鍰,也把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納入開罰的對象,並要求濫訴者負擔被告的訴訟費用,希望未來能遏止部分人士濫訴歪風,讓有限的司法資源合理使用,被告的權益不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