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性別暴力》裸照外流受譴責、還要面臨判決公開 被害人怎願提告

2017-10-20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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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清表示,以猥褻物品論個人行私密影像,使被害人貼上標籤,在情感上受到二度傷害。(蔡孟筑攝)

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清表示,以猥褻物品論個人行私密影像,使被害人貼上標籤,在情感上受到二度傷害。(蔡孟筑攝)

婦女救援基金會今(20)日舉辦2017「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以性私密影像外流為核心」,邀請各領域專家一同討論,在現行法律面保護不足、被害人支持系統匱乏、譴責被害人的社會氛圍,以及被害族群年輕化的趨勢,是目前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核心問題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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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清表示,在行私密影像外流的相關法條有,散布猥褻物品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毀謗罪,陳明清指出現行問題在於這些法條「量刑過輕」,在實務判決多在3到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代表罰錢即可了事;「非保護個人隱私權」該條文保護法益無法得到充分是當之刑事評價;另外也容易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陳明清說,以猥褻物品論個人行私密影像,使被害人貼上標籤,在情感上受到二度傷害。

無裁判書遮蔽 相關判決仍需要公開

另外法條上也「無裁判書遮蔽」,陳明清解釋因現行實務上均仍以刑法分則之罪行處理,相關判決仍需要公開,可能導致被害人不願提告的問題。以及案件多由「非專責人員處理」,被害人之保護可能取決於當下執法人員之習慣而會有不同標準。另外,因回歸《刑法》處理使得被害人得在毫無保護之下,與加害人對質攻防,造成「被害人須與加害人面對面。」

陳明清指出現行法律面保護錯誤及不足,被害人支持系統匱乏,譴責被害人的社會氛圍,都是台灣在此議題上目前的問題現況。

現行法律困境 無法要求預防性刪除性私密影像

陳明清表示現行法律的困境,無法要求對方預防性刪除持有之性私密影像,也無法源要求加害人或業者移除遭散布之性私密影像,被害人保護措施不足,陳明清指出現行的刑事規範,即便檢警受理案件,卻易受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無法取得法院核發調取票以追查加害人的「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資料」致使最終難以追訴而只能不起訴處分獲判無罪。

陳明清表示,被害人若為未成年者,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兩造曾為親密關係伴侶,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或遭受性侵而強迫拍攝,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才符合現行法律獲得被害人保護服務。

但問體點是,身為被害人的保護取決卻依身分上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而無法有效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

性私密影像外流 93%受害人受情緒困擾

而根據調查顯示,在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上,有93%的受害人遭受情緒困擾的問題,82%社交職場領域遭受嚴重破壞,54%無法專注於學業工作,51%曾有自殺念頭,42%有心理諮商需求。陳明清表示從這樣的問卷,可以看出被害人所遭受的創傷並不亞於其他性別暴力議題應受關注。

陳明清表示應訂立專法去保護被害人的權利,並建立完整被害人支持系統。

現行法規無法明確定義未經同意散布行私密影像之行為,須借用其他法規,現行法規並無預防性刪除規定,陳明清表示應明定性私密影響之定義,以及明訂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罪責,並加強被害人保護之規定,建立預防性刪除的法源。

刑事局:第一線執法人員加入女性的議題與課程

另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科長吳慶鴻表示,過去在網路案件偵辦,對於相關議題上的確了解不夠,第一線執法人員對於相關敏感度不高,今年也將開始多做關於婦幼的警力訓練,加入女性的議題與課程,灌輸在性別自主上尊重的觀念,在各縣市,除了成立少年隊婦幼隊,也增加科技偵查隊,希望做一些改變與進步。

吳慶鴻也認為應立法,並以日本、韓國、加拿大與以色列立專法為例,尤其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甚至判決當伴侶分手後有權要求對方刪除相關私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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