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八八風災後成立的嘉義縣阿里山茶山雜糧產銷班,七年來採友善耕作,成功種植了許多傳統雜糧並打響名號,今年獲得全國十大產銷班殊榮。其間,他們還把營收(並非營利)的十分之一捐作公益,購買其他友善有機農園的農產品,依原住民傳統文化分享給阿里山部落的老人學童,也藉此感恩回報社會對他們風災後的大力協助,無私無我的做法,令人感動。
Share:是「共享」還是「分享」?
「共享經濟」的「共享」,跟原住民的「分享」,以英文表示同樣都是「share」,但實質想法、做法卻完全不同。現今國際間最夯的「共享經濟」,指的是將自己或週邊所有的剩餘的物質,包含設備,有名者如車輛――U-ber、空間,有名者如房間――Airbnb ,以及其他在國外也很有名的如陌生人家吃飯(Feastly),讓陌生人用我們的車(Getaround)以及使用我們的工具及其他物品(Zilok)……等等,各式各樣的共享,其雖以共享之名,實則藉以充分利用擁有資源的閒置期間,創造最大使用效率,以使自己能從中得利,可以說是創造其最大獨享價值,把經濟學所提到的「資源切割理論」,發揮得淋漓盡致。
同時,有時因為要極用其剩餘價值,而不顧如此共享的行為對他人或社會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並設法在法律容許的極限或模糊空間下,思考讓自己如何能從中得到最高利益。例如o-bike 的所謂無樁共享設計,不顧影響他人而任意亂停放,設計對照U-bike 整潔有序但侷限固定地點的「方便」性,吸引更多使用者,創造自身最大利益。如此只考慮如何極大化使用率,以圖創造擁有者的最大化利潤,似乎產生了另一種與「share」概念完全背離的副作用。當然,不可否認的是,以產業經濟學來探討,「共享經濟」確實是一種創新的商業模式,改變許多舊有的獲利模式,是值得模仿跟進的。
相對的,原住民的「分享文化」,則似乎比較屬於社會學或是社會企業的探討領域。與產業經濟講究的競爭力或策略似乎無關。
社會企業責任(CSR)的另一面真相
接著,我們可能會看到許多因共享經濟而賺了錢的大企業以及其他大企業,有者思考在股東權益損失最小,有者以之當作行銷廣告費,更有者為了改善及扭轉大眾對他們的負面印象,以「企業社會責任(CSR)」之名,來舉資舉辦各種社會公益活動,乃至直接採用捐贈「善行」。
其中我們看到非常多的大企業,指定捐贈給某些盛名的宗教團體(聽說捐贈者可換得來世重生的積點,捐越多越早投胎重生),同時還斥鉅資舉行公開盛大捐贈儀式,深怕普羅大眾有人不知。尤有甚者,借宗教傳播仁愛慈祥恩典之名,透過政要信徒影響法規,捐款宗教團體用以大興土木於山坡地、集水區,明顯是違章但卻合法的廟宇建築物,再以恢弘氣勢的建築震攝來訪者,影響及鼓惑其持續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