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唯一」的殘酷刑罰
美國是全球唯一可以判處未成年人終生監禁的國家,聯合國早在1989年就在《兒童權利公約》中明訂,未滿18歲「不得處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統計,全美至少有2750名未成年人正在服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其中被判刑時最年輕的人只有13歲。而在黎根服刑的賓州,2016年還有525位少年終生犯,其中6成都來自費城,絕大多數都是非裔出身。
布里奇致力於幫助少年終生犯,在他看來這樣的刑罰是純粹的殘酷。畢竟,世上哪有如此厲害的法官,能夠100%認定一位10多歲的少年「永無教化可能」?布里奇說:「這否認了他們的人性,否認他們有能力改變,否認了他們有朝一日可以出獄並對社會有所貢獻。」
將近70年來,黎根其實有幾次踏出監牢的機會。CNN報導,1970年代賓州州長曾經給予黎根和他的同伙假釋機會,但黎根卻拒絕了,因為他不喜歡出獄後仍受永久監管的概念。律師布里奇指出:「州政府的假釋條件是,他餘生都要活在政府看管之下,他選擇不接受這種條件。」
時間又快轉了40多年,隨著科學、犯罪學與法律研究等發展,近來各界已凝聚共識認為,兒童的腦部和心智發展不夠健全,不應當作擁有與成人相同的行為責任。少年權利團體「修復正義」(Restore Justice)亦指出,有鑑於監獄環境的殘酷,少年犯終生犯即使可以申請假釋,仍然很有可能死在獄中。伊利諾州最高法院就曾在判決中指出,對於18歲以下的少年而言,41年的有期徒刑實際上就相當於終生監禁。
「監獄的牆很奇妙,一開始你恨它,後來習慣了它,當你待的時間夠長,就會依賴上它,那就是你被體制化了。」
「你被判『一生』都要關在這裡,『一生』就是你被剝奪的東西。」──《刺激1995》(The Shawshank Redemption)
201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於認定,判處18歲以下少年「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實則有違憲法第八號修正案的「不得施加殘酷非常的懲罰」這一條,此後,陸續有28州廢除少年終生犯的量刑機制。直到2016年,聯邦最高法院再度要求所有法院溯及既往,重新檢視所有少年終生犯的假釋可能性,賓州的500多位犯人因此得以重審,黎根的刑度也被改判為35年,並即刻允許他假釋出獄,他所服的刑期早已接近兩倍之久。
令人驚訝的是,即使法官親口說「我不希望你死在獄中」,黎根再度抬頭挺胸地拒絕了這次假釋,他的理由還是一樣:受到監管的「自由」不是真自由,他不希望去外地探望親戚時還要卑微地等待批准──經過長年鐵窗生涯,黎根只想從監管中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