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習近平強軍思想,適應新時代國防和軍隊建設需要,制定海警法、退役軍人保障法,修改國防法、人民武裝警察法,審議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草案、兵役法修訂草案、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
2021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長栗戰書工作報告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月22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並於2月1日生效。由於中國海警直屬武警部隊,頂頭上司就是由習近平領導的中央軍委,新法第47條又授權海警可對外國船舶動用手持、艦載、機載武器,引發日本、菲律賓等鄰國不滿。日本媒體普遍認為,《海警法》根本是習近平「強軍思想」的體現,甚至認為是習近平的「第二海軍」,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嶼)的處境已相當危險。日本首相菅義偉2月8日就曾表示,完全無法接受中國通過《海警法》,並稱此舉加劇了東海和南海海域的緊張局勢。
《產經新聞》指出,《海警法》的修法工作是中國「法律戰」的一環,為的是加速海警軍事組織化,並且取得海警在海上執法、甚至執行軍事行動的合法性。因為只要認定外國組織或個人對中國主權構成威脅,《海警法》第六章的「警械和武器使用」已對海警使用武器開了綠燈,此後包括在尖閣諸島周邊作業的日本漁船,甚至海上保安廳的巡邏艦,都可能成為中國海警使用武器的對象。此後中國海警在具有主權爭議的東海與南海可能積極「執法」,創造「行使主權」的既成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第六章(節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機構工作人員可以使用警械或者現場的其他裝備、工具︰
(一)依法登臨、檢查、攔截、緊追船舶時,需要迫使船舶停止航行的;
(二)依法強制驅離、強制拖離船舶的;
(三)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遭遇阻礙、妨害的;
(四)需要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海警機構工作人員可以使用手持武器︰
(一)有證據表明船舶載有犯罪嫌疑人或者非法載運武器、彈藥、國家秘密資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從停船指令的;
(二)外國船舶進入我國管轄海域非法從事生產作業活動,拒不服從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接受登臨、檢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機構工作人員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還可以使用艦載或者機載武器︰
(一)執行海上反恐怖任務的;
(二)處置海上嚴重暴力事件的;
(三)執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險方式攻擊的。
第四十九條 海警機構工作人員依法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