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而言,去年底台北市七十一名警官調動引起不滿,因為考績要由新單位打,舊單位立功者未必被新單位認可,可能影響其權益,台北市警局的說法是「配合警政署做例行性調整」,因為警政署高階警官調整較慢,所以台北市也就順延,換言之,考績不論誰打,調動是輪不到市長說三道四。再如去年十月下旬,高雄市發生警察酒駕情事,陳其邁大怒要求記兩大過免職,還是得由市警局依考績程序辦理。換言之,警察考績調動市長基本不管,除非發生重大特殊案例。
以新北市這次的「案外案」而言,有侯友宜可以管也必須管的,諸如比照陳其邁要求對犯事員警記過或撤職;却也有侯友宜未必能插手,警察單位必須嚴格自律與自我要求的,舉例而言,破案有功,却丟失涉案人的名表,到底真丟假丟?價值是否果如案主聲稱高達三百萬?查都沒查清楚,就稀里糊塗湊錢和解了事?市刑大天花板藏有槍毒的舊公文封,即使是「十年前」,還是得搞清楚刑警私藏槍毒到底演哪齣?是刑警辦案的慣用手法?還是別有目的?不論是藏或是忘,難道不查清楚藏者忘者是誰嗎?查都不查清楚,到底要嚴懲誰呢?而若是刑警辦案的慣性,除了新北市刑大的天花板,還有多少警察單位的天花板或抽屜藏有贓證?該整頓的又豈只是新北市警察局?
地方治安,民選首長基於政治擔當必須扛責,即便所謂「法定職權」不明不白;但警政紀律,一條鞭的「鞭頭」當然責無旁貸,不論十年前、二十年前的「舊習」,「除惡」也得現任者從現在做起,警政署掃蕩幫派之外,或許也該掃掃全台警察機關的天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