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國旗是否屬於言論自由?主張台獨的台灣國成員陳儀庭等3人前年因割損中華民國國旗,一審各判拘役20天,新北地方法院二審依言論自由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刑法》侮辱國旗罪恐牴觸《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比例原則,6日聲請釋憲並裁定此案停止審理。
2015年10月10日國慶日當天下午,陳儀庭等3人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持美工刀、剪刀割毀懸掛在橋上的中華民國國旗10餘面,並折斷數根旗桿。檢方依侮辱國旗罪起訴3人,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判3人各拘役20天,二審的新北地院依言論自由改判無罪。
高院指出,國旗伴我們走過光榮歲月,也經歷過風雨飄搖的日子,可以彰顯愛國情操、鼓舞士氣,然而,為了彰顯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的自由、平等、博愛精神,應該包容諸如陳儀庭等3人這種以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來侮辱中華民國的行為,而不是用最具嚴厲性的刑罰手段加以制裁。
因此,由周盈文、林海祥、林孟皇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表示,立法者固然應該制定相關法令確保國旗的尊榮與專屬性,但《刑法》第160條第1項毀損國旗罪的規定,已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同時也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因此合議庭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同時,合議庭也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以保障人民權益,貫徹憲政民主國家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