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堅持,前中研院長翁啓惠不但為自己爭到司法的「清白」,更讓監察院為他創下「一案三查」的紀錄,這份第三版的調查報告全面逆轉早前的調查彈劾與移送公懲會之舉,某種程度也形同否定司法院公懲會(現更名為懲戒法院)對他申誡的裁處,儘管監察院聲稱不會移送這份調查報告給司法院,但翁啓惠做為當事人,依法有權提請再審,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院(懲戒法院)會不會和監察院一般,否定自己兩次駁回翁啓惠提請再審的決定?
翁啓惠因為「浩鼎案」纏訟五年,貪污部份一審判決無罪,而檢察官放棄上訴;至於浩鼎相關人等的內線交易案則打到二審無罪,檢方最終也放棄上訴;從好的一方面看,這是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但從另一面看,則是檢方為了翁啓惠的「清譽」,自陷「濫訴」窘境,事實上,監察院第二份調查報告就是要求法務部,對檢方濫訴造成其名譽損害檢討改進。
更讓人印象深刻的是翁啓惠的策略極其成功,「有望獲得諾貝爾獎」的光環,讓社會對大學者、大研究者寄予無限同情,如果他不返台貢獻所學,或許所有的麻煩都不會發生,問題在於:「可望獲得諾貝爾獎」,能否成為超越司法、監察的要件?
其次,翁啓惠在司法判決無罪後,就要求監察院撤銷彈劾,根據監察法,既經彈劾幾無撤銷前例,但在撤銷了對他財產申報不實的六十萬罰款,他再以此要求懲戒法院撤銷對他的申誡處分,但兩次均遭駁回,監察院「改組」後他再次提出撤銷彈劾之請,而有了第三份調查報告,貪汙與內線交易的司法程序已經告一段落,基於翁啓惠本人就是浩鼎專利的研究者,國內技轉法令繁瑣,因為一時疏忽而引致爭議,亦非不可能,權且按下不表,就談談監察院移送彈劾、乃至「一案三查」到推翻彈劾前案,到底有理沒理?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第一,監察院訴願委員會已經撤銷財產申報不實的裁罰罰款;第二,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認為並無具體事證可以認定翁啓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第三,司法判決無罪後,力監察院未正確函復公懲會,使其再審程序受到不公平對待(被駁回);第四,訴願會既認定陳訴人並無財產申報不實,却依舊移送國稅局接受調查。一份報告連打「前朝監委」四個大巴掌。
監察院臉不紅氣不喘打臉「前同僚」的理由則是,第一,翁啓惠沒有隱匿財產的故意;第二,翁啓惠以子女投資的角度,由「家庭信託基金」支出購買股票,因為美國法令與我不同,故翁將名下財產贈與子女而非借名登記,並非沒有理由,因此沒有申報,亦未違法。
如果監察院三版調查報告,不是因人而異,那麼等於昭告全國依法必須申報財產的公務員,也等於昭告全體監委,但凡「非故意」則財產申報不實者,皆可免於裁罰,最近發生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誤觸」遭致財產申報出現前後兩年一模一樣的案例,想當然耳,也屬「非故意免罰」,就是不知道「非故意免罰」是否也適用於不同政黨顏色的公職?此外,贈與子女者之財產免申報,不屬違法,也是一條少申報財產的途徑,因為翁啓惠的女兒在國外,調查報告還特別提了「美國法令與我國不同」,想走這條路子的公職,得弄清楚這條是否專為「國外子女投資理財」特設?當然,民眾很難理解為什麼服務台灣公職者,可以適用「美國法令」?很遺憾,調查監委並未述明什麼具體情況可以適用外國法令?要有堪比諾貝爾獎的學術地位?還是全國公務員都一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