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炒房政府不管是不分藍綠選民的全民共識,年初傳出南部某預售建案現場千人搶房的新聞後,終於引爆累積多時的宿怨。好在政府還算「長眼」,針對該案祭出350萬的重罰,理由是建商在建案尚未規劃完成前,就先辦理預售屋建案推銷活動,嚴重影響消費者理性決策以及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裁罰。
此舉既可替執政者消弭打房不力的罵名,同時象徵許久未見的公權力開始「伸懶腰」,對建商視以警惕,仍屬為所應為。不過就以往經驗,不免擔心是藉故立威的曇花一現,風頭一過又故態復萌。實話說,打不打房是一回事,與之相比,如何衡平消費者長久以來處在不公平地位的權益問題是同等重要的一回事。
縱然公平交易法明確要求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加之相關預售定型化契約看似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但規定是規定,各建商龐大的律師團早在各種磋商條款上下其手,借契約自由之名且賣方市場的優勢下,變相逼迫消費者簽下各種不平等條約。一如誘簽不具貸滿合約款項的買方致使其違約沒收定金與期款;又如假稱建材缺料強換與原銷售廣告不符外牆或部品;甚至無任何行政罰可管的建商與買方簽約,卻無任何中間監管機制,致使消費者受害只能循民法求償的準法律漏洞。
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樣態,難以一一列舉,如果只能靠民事訴訟討回公道,政府的存在功能將淪作擺設。投資客也是消費者,其適法權益並不能因其投機就給予差別對待,政府有責任加強建商履約責任、加入第三者監督交易降低風險機制,讓投資客至少是在「願賭服輸」的情形下認賠,而不是讓部分不肖建商躲在社會咒罵投機炒房的背後,透過法律上下其手傷害買方權益,而讓正當經營的建商也要共同承受罵名。
*作者為自由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