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行政院院會於11月9日,正式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日移請立法院審議。該修正草案中最令社會輿論關注是第四十條明文規定,自修正條文施行後,廢止農田水利會的會長與會務委員的選擇,而第四屆(本屆)17個水利會會長與會務委員的任期,全部於109年9月30日屆滿。該修正理由中述明,「因應農業環境變遷且降低直選體制之選舉副效益,為能達到強化農業水資源利用、擴大對農民服務範圍、強化組織專業經營等目標,將農田水利會由現行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因此,需要先暫停水利會長與會務委員的會員直選。
可是,當我們仔細審視前述11月9日行政院所同意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修文修正草案,卻完完全全沒有提及修正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或是相應地修正水利法第12條第2項:「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僅在修正理由提及暫停會員直選水利會長與會務委員,卻不同時修正真正定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的條文,如此的修法不協調,不免啟人疑竇。
事實上,農田水利會的歷史由來以久,並非是民國39年國民政府播遷來台之後,才出現的農民水利合作組織。以「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為例,其轄下最重要的水利灌溉設施,即是著名的瑠公圳。乃是郭錫瑠父子於清乾隆27年(西元1762年)與乾隆32年(西元1767年)次第修建而成。日治時期於明治40年(西元1907年)轉型於「公共埤圳瑠公圳組合」,成為水利事實的自治組織;民國45年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的規定,合併大坪林圳,改組為「台灣省瑠公農田水利會」;民國57年為因應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改名為「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另外,因電影KANO為國人所熟知的「台灣台南農田水利會」,最早之前身係大正9年的「公共埤官佃溪埤圳組合」,隔一年更名為「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於民國45年正式改組為「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101年再更名為「台灣台南農田水利會」。
由前述兩大農田水利會的歷史介紹得知,「農田水利會」先於「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而成立,政府僅是被動地承認其存在,以輔導其成為國家水利建設及水資源管理系統的成員。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具有水利事務上的自治權限,多次為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釋字第518號解釋文:「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與釋字第628號解釋文:「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既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類似於地方自治團體。兩者的區分為,農田水利會享有個別事務管轄權;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具有土地管轄權。共通之處為在於,均為人合組織。參照釋字第479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係由於住民或會員所共同組織,以共同的意思去處理眾人的問題。因此,農田水利會必然也應該具有「會員自治」及「團體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