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連續裁罰
依據2019年3月的統計,過去一年,國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件數為72,979件。可見駕駛人的開車習慣與素養仍待加強,但這些習慣或素養是應該在取得駕照之前即該具有的,換言之,今天駕駛人、或統稱交通工具使用者,在公共道路上,為維護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的原則下,都必須要有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識。但實際上,卻仍不斷有駕駛人違規,一部分原因當然可歸咎於人性(投機、僥倖)的心理特質,另一部分原因,就是我們對安全駕駛的教育不足,以至於駕駛人可能連自己違規了都不曉得。因此,若交通安全主管單位,僅著眼於違規行為的裁罰,而未思考何以相同的違規行為一再發生,那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再者,對違規行為的裁罰時,違規行為已然發生,若因此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再高的裁罰已然無濟於事,因此,我們要說的是;交通主管單位應確實思考,如何從教育的角度,去幫助民眾、鼓勵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防範交通事故的發生。
此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此一罰則備受爭議的另一個問題是,此一違規行為幾乎都是經「檢舉達人」舉發給交通裁罰單位受理後裁罰。然檢舉行為若本於社會正義、道德勇氣固然值得鼓勵,但就事實來看,是因為獎勵檢舉制度,或所謂報復性檢舉,讓此類的違規案件增加,如此對改善交通秩序而言,並無實質的意義。尤有甚者,交通單位坐等接收檢舉案件之後,對違規事件加重裁罰,更是令人不以為然,有許多「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案件被連續裁罰多張(最多有下個交流道被連開了七張)罰單,最後還得透過行政官司,法官裁決(未超過六分鐘或六公里,對同一違規行為不得連續裁罰)得以撤銷部分罰單。
由此我們要問,設立交通罰則的目的,是在教育民眾遵守交通規則,還是以嚴厲裁罰、充實國庫(高速公路就有「你超速、爽國庫」的標語)為目的?若只為增加國庫收入而加重裁罰,則非但未能改善交通現況,卻只會攪亂社會風氣、蓄積民怨而已。對於想要提行政訴訟的民眾,交通裁決單位還不忘提醒,萬一訴訟敗訴,行政法庭訴訟費、行政機關出席人員的差旅費,得由訴訟人負擔,但卻不見說明,若訴訟人勝訴,交通裁決單位可願賠償訴訟人的差旅費,甚至精神損失?如此可見行政機關的顢頇態度。
長久以來,學校教育習慣以行為主義學派的學習理論,來引導學生學習,亦即運用增強作用來加強或削弱個體的行為,因為它比較容易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實際上,賞罰策略的教育方式,可說是道德層次最低的教育方式,一旦增強作用的因素消失、變弱之後,個體的行為可能故態復萌。假如我們的行政官員還是認為「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嚴刑峻罰才能有效嚇阻」,那就不難想像,我們的行政思維為何會如此粗糙、如此不體恤百姓了!
「荔枝椿象」與「交通違規」都是日常之事,但若政府行政處理不當,則更凸顯我們的教育仍有不足之處。論語為政篇:「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對於管理眾人之事固然繁瑣,但若能本於服務人民的態度,做好民眾的表率,做出正確的行政思維,國家社會必然會更趨近於民主法治的水準。我們期望的是,我們的社會是祥和、安全的,政府的施政作為是符合公平正義的。
*作者為諄筆群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