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美國的首都位於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這裡雖然地處馬里蘭州與維吉尼亞州的交界處,卻不屬於美國50州的任何一部份。華府面積177平方公里,比271平方公里的台北市還小了許多,70萬的人口與台北相比更是小巫見大巫。不過因為歷史的因緣際會,華府至今在參院沒有代表,在眾議院的列席代表則沒有投票權。這對華府民眾來說,似乎不太公平。
美國聯邦眾議院22日以216票對208票通過了一項法案—讓華盛頓特區成為美國第51州。由於美國國會採兩院制,這項法案還需闖過聯邦參議院才能生效,不過一般認為在共和黨人的全力阻攔之下,華府晉升為美國第51州的希望恐怕還是相當渺茫。其實在美國50州之中,華府的人口雖然少,總還能排在佛蒙特與懷俄明兩個小州的前頭,在美國城市中也名列第二十位。而且華府民眾的稅繳的不比其他州少(聯邦稅負名列各州人均第一),那麼華府有沒有機會成為第51州呢?
Q1: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為何不是一個州?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對於由某州讓與而由國會承受,用以充當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超過十平方英里),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美國的制憲先賢們認為,聯邦政府所在地不該是任何一州,而是「由某州讓與而由國會承受」的、不超過十平方英里的一個「地區」。
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則指出,這是為了避免任何一州因為作為聯邦政府所在地而享有特殊地位與權力。
1776年美國獨立時,費城曾經作為美國首都,中間一度遷至紐約,1800年再搬到華府現址。由於憲法也規定「國會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因此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實際上是由美國國會直接管轄的聯邦地區,不屬於美國一州的州政府管轄。
Q2:住在華府與其他地方有何不同?
華府成為美國首都之後,僅維持了原先幾個行政單位的郡政府與市政府,卻沒有針對整區設立一個行政政府。1871年的《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通過後,哥倫比亞特區曾短暫出現首個地方政府,但是1874年又遭到廢除。
此後華府又維持了百年的「無政府狀態」(不過依據憲法,國會對首都握有立法權),直到1973年的《哥倫比亞特區地方自治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Home Rule Act)通過後,華府從1975年起才終於有了自己的市長與市議會,美國這個民主國家的首都才健全了自己的地方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