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疾管局的作為仍備受「過度侵害隱私權」的質疑。事實上,《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及第58條僅規定行政機關可對入、出境人員及接觸者實施檢疫或隔離,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取用居家檢疫、隔離及自主健康管理者的手機門號、追蹤其位置。縱使「只會」保存28天,但在法律授權不明確、未經司法權或立法權的監督下,行政機關可以向通訊業者調取用戶個資嗎?
不論是智慧城市,還是防疫期間的電子圍籬系統,都是透過掌握數據推動政策。試想,智慧城市具備不斷蒐集使用者數據的功能,卻缺乏法律約束,政府打著公共利益旗幟進而不當蒐集人民個資的情況將不難預見,畢竟公部門具有與人民不對等的資源與力量,因而容易走向以各種干預措施影響人民思想與行動的「數位極權(Digital authoritarianism)」,電影或是真實世界都已發生類似數位極權的場景:電影《全民公敵》(Enemy of the State)中,男主角捲入和政府有關的謀殺案件,而被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利用高科技監控其一舉一動;現今,中國大陸政府以預防犯罪和打擊恐怖主義等理由推行「天網系統」,在城市建置搭載人臉辨識系統的攝影鏡頭,使政府可以蒐集人民的生活數據,進而分析並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對每一位公民進行社會信用評比。這些都是令人擔心的例子。
以「國家安全」、「預防犯罪」、「打擊恐怖主義」為理由,但在沒有發生立即明顯危害的情形,人民卻必須面對國家、政府的時時監控,這樣的生活是我們樂見的嗎?
幸好,臺灣尚未出現政府以推動「智慧城市」為由,不當索取或濫用人民個資的案例,我們還能及時參照國內外具有隱私權爭議的案例,並加以防範。誠如企業蒐集使用者個資前,需先取得當事人同意,國家也應當如此,我們必須建立有效、具正當性的資訊防漏機制,讓政府除了不得直接向人民任意索取資訊外,亦不得透過企業間接索取。
智慧城市是發展趨勢,政府推動智慧城市並非等同走向數位集權。只是在任何情況下,面對個人、私部門或公部門索取個人資料時,我們都必須思考:在這種情況下交出個資是否合理?要交出多少?每一筆被拿走的個資,是否有挪作它用?政府維持資訊安全的能力和機制如何?人民是否有在充分理解下授權個資被使用(informed consent)?
審慎看待自己的個人資料,已是數位世代的公民義務!
*作者吳佩璇/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學士;張郁柏/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法律系雙學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