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表五,共有地主(兩個類型)兩甲以下的戶數為67322戶(佔共有地主總數的73.09%),略低於徐僅採計純粹出租共有地主的85.3%,但也顯示構成共有地主的主體,不論是純粹出租或包括兼自耕者,確屬於徐說的共有小地主。而徐曾根據表四,得出共有地主一戶平均只有1.15甲耕地,絕大多數共有地主為弱勢小地主的結論(徐世榮,2008:39-41)。而從表六來看,被徵收兩甲以下的共有耕地約為39938甲,平均兩甲以下每戶共有地主被徵收0.64甲的出租耕地,意即真正弱勢的共有小地主,面對共有地全面徵收的處境較徐世榮想的更為艱難。
在共有地組成結構裡,雖然兩甲以下共有小地主在受影響戶數佔多數(59.4%),但其被徵收面積佔總徵收面積部分卻不成比例(33.41%),就是說受影響地主戶數是以共有小地主為主體,但在被徵收面積部分,共有小地主佔比例偏低。那其他被徵收的共有地主持有出租耕地的狀況為何?參考表五與表六,可看到三甲以上的共有地主受影響戶數有14478戶(佔總戶數的16.6%),但被徵收面積卻高達約58495甲(佔總徵收面積的58.61%),平均一戶被徵收4.04甲出租耕地。也就是說持有較大面積的共有地主戶數雖少,但卻構成徵收共有出租耕地整體面積的主體。
總結前述重新解析共有耕地與地主的組成結構,可得出以下初步結論,首先當時共有地主是以自耕兼出租類型為主體,純粹出租的共有地主較少,但卻受土改的衝擊影響較大,並非所有共有地主都受到嚴重衝擊;其次,共有小地主在受影響戶數部分佔比例較高,但被徵收的面積不成比例,而實際上弱勢共有小地主面對徵收的處境,比徐提出的評估更為艱難;最後,共有地主並非全部是以一甲以下的共有小地主,三甲以上的共有地主戶數雖僅佔16.6%,卻持有/被徵收過半數的共有出租耕地面積,顯示共有出租耕地面積的主要構成,是以少數中大地主的家族共有/經營類型為主體,並非如徐所說,共有地主全然為一甲以下的小土地所有權人。
(二)、共有地徵收的博弈過程:共有小地主請願與外省菁英的支持
而在國府對土改草案的研議審查過程裡,從土地組和地政局提出省府草案,到修訂行政院草案的過程裡,國府決策者和技術官僚堅守共有地全面徵收主張,期間本省地主菁英主導的省與縣市議會曾提出廢除共有耕地徵收的訴求,未被相關主管部門接受(參考表一)。當時內政部長黃季陸在立院說明本案時,從共有地為構成出租耕地的主體、便利政府稅收和清理複雜產權結構等角度,說明為何共有地必須全面徵收的理由(立法院秘書處,1952),但黃未言明的關鍵政治邏輯,是如徵收放領出租耕地須達到一定面積成果,院長陳誠既已定調對個人有地主予以放寬保留(參考表一),選擇性放寬安撫具有較強政治動員能量的地主菁英,就無法對弱勢共有小地主再做退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