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慘的「共有小地主」?重探共有耕地和地主的組成與博弈:對徐世榮台灣農村土改論述的批判總綱(3)

2018-01-11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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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若要追究最後以犧牲弱勢共有小地主為主體的方案時,國府決策者和技術官僚必須承擔決策的政治責任,但也應檢討以中大地主為主體參與斡旋的本省地主菁英代表。(資料照,多維提供)

作者認為,若要追究最後以犧牲弱勢共有小地主為主體的方案時,國府決策者和技術官僚必須承擔決策的政治責任,但也應檢討以中大地主為主體參與斡旋的本省地主菁英代表。(資料照,多維提供)

「根據我的研究,共有出租耕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大都為一甲以下,也就是說,長期以來台灣土地所有權人擁有的土地面積都很小。」─徐世榮,2016,74。

「共有出租耕地業主們的權益根本是被忽視了,他們反成為台灣社會被剝削及被革命的一群,變為這個社會的次等公民,國民政府對待他們是何其的殘忍,而其命運是何其的可悲!」─徐世榮,2010,95。

徐對耕者有其田政策研究的具體貢獻,聚焦在土改對本省地主菁英的衝擊評估(徐世榮、蕭新煌,2003;徐世榮,2010;徐世榮,2016),他主要論點是國府在台為擴大土地徵收成果,不當擴張地主定義,國府根據條例界定的「地主」,多數為小土地所有權人(業主)。徐探討耕者有其田案對台灣共有地主的嚴重打擊,徐認定共有地主組成結構多為一甲以下的小所有權人,雖這些人被國府認定為「地主」,但卻生活艱難。而國府最後對共有地主採取全面強制徵收,制定特許保留條件的方式,仍使大多數共有小地主在土改時遭遇土地掠奪的悲慘命運,成為被剝削與革命的次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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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耕者有其田政策徵收各類耕地面積與及地主戶數(1953年)。資料來源:臺灣地政統計(1955)。(作者製表)
表四:耕者有其田政策徵收各類耕地面積與及地主戶數(1953年)。資料來源:臺灣地政統計(1955)。(作者製表)

根據表四,共有地主確是此次土改的被改革主體,但在本節,我將根據地籍總歸戶的資料,指出徐對共有地主多屬於一甲以下小業主評估的比例錯誤,這連帶使他無法適切掌握共有耕地全面徵收的博弈過程,及不同類型共有地主在土改受到的差異衝擊。接下來先重探當時共有耕地與地主的組成結構,及不同類型共有地主在土改所受的影響,再解析當時個人有與共有地主間的博弈與競合過程,並檢討徐世榮過去對徵收共有耕地和共有地主受到衝擊的說法。

(一)、共有地的組成結構:以自耕兼出租和家族共有地為主體

據表四,此次土改徵收面積和影響地主戶數部分,共有地是受到改革的主體,徵收面積部分,共有耕地佔99796甲(69.51%),影響地主戶數87149戶(82.18%)。受影響戶數確實可觀,但參考徐重複引用的表格「台灣私有耕地出租所有權人分組戶數統計表」(徐世榮、蕭新煌,2003:52-54;徐世榮,2008:38-41;徐世榮,2010:63-67),卻會發現共有地主的戶數和最終受影響戶數有相當落差,在這張表格中,共有地主竟僅有34772戶,其中29661戶(85.3%)是屬於兩甲以下的共有小地主。

表五: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前後共有耕地分組地主戶數比較。資料來源:臺灣地政統計(1955)。(作者製表)
表五: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前後共有耕地分組地主戶數比較。資料來源:臺灣地政統計(1955)。(作者製表)

為何在徐引用的共有地主戶數統計,共有地主戶數部分與最後被徵收影響的地主戶數竟有2.5倍的落差,徐在相關研究未曾意識到此問題並做出解釋。參考表五則可解答這問題,因共有地主須再區分為純粹出租和自耕兼出租兩種不同類型,在組成結構裡,純粹出租的共有地主並非主體,僅佔37.7%,當時多數共有地主是屬於自耕兼出租類型。而共有地主自耕地部分在過程裡並未被徵收,因此純粹出租的共有地主所受的衝擊較大,而自耕兼出租者,共有出租耕地雖被徵收,但仍保有部分自耕地,所受衝擊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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