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正義》中,對於當前土地的議題,強調家的情感與價值出發為主,以制度性修正(例如聽證會)為輔,期望達到土地正義的理想,創造美好的優質家園。「祖產不能賣」,「家,不賣也不拆」等以家園情感為動員的道德情感論述,或許是再現的扭曲,或許是運動者的動員手段。若為再現的扭曲,的確是當前淺盤式媒體報導所造成的有限理解;但若作為弱勢動員的手段,則必須謹慎思考可能造成的後果。畢竟,道德訴求與土地爭議之間不一定有因果關係,且道德訴求也不應做為最後的解方,因其無法成為公務部門執行的唯一根據。
推動社會議題的改變,制度改革和案例參與是同等重要的。在此節中,前段是我對《土地正義》中關於制度改革的看法,後段則討論具體案例執行選擇之邏輯。
徐教授長期參與制度改革(如《土地徵收條例》修法,P200)以及各地的迫遷案例,成效有目共睹。土地制度中,民眾參與有限,況且審議的問題都相當清楚1。信任破產的國家高權危機是當前土地與都市政策的核心,這並非家園論述或情感動員可以解決的問題,而是整體制度的缺失與不足。面對既有利益的盤根錯節,「妥協式」改革並不意外,如何向大眾陳述制度重要性是改革者的責任。我們並不缺家園情感的形塑與動員,而是缺乏政策專業治理能力以及推動制度務實改革的舵手。制度改革才是真正問題的核心,有志之士應將制度改革視為核心主要理念,並謹慎引導社會能量動員。況且,制度改革可避免個案式的檢討與爭議,透過程序與分工,充分表達不同利益團體的聲音後,交由政治人物負責最終的政治責任。
當然,政治人物反應的是當前的政治氛圍,地方財政的墮落和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並非新聞。真正的驅動力是政商派系引導與滲透入普遍大眾的房地產幻想思維,使得任何的制度改革都相當困難。以個人了解的《住宅法》推動歷程,2010年立法之時,民間團體曾數度拜訪不同黨派委員辦公室,說明社會住宅推動以及《住宅法》立法的必要性。然而,某立法委員的助理跟我們表示:「我知道你們很辛苦,做的事情也很棒,但是你們就一群人來遊說,人家建商隨便都十幾群來。」制度改革非一朝一夕,先求有再求好並不是被收編,而是建構未來更加完善的基石。
除了《土地正義》中提到土地徵收條例修法時的折衷與妥協,我們必須正視當前台灣相對保守的行政機關以及有限的立法能量,才能從中找尋突破口。由於長期累積下對於行政機關的不信任以及多重箝制,導致主計、政風等單位佔據政府施政的核心位置。同時,由於權責分工以及過往缺失被放大但正面施政未受重視,導致公務機關保守心態,面對公共事務的改變往往採取「先否認、勉為接受、推託執行」之情況,落入「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理,實際上往往造成「技術推翻原則」的窘境,不僅造成政府、立法機關與民間團體的內耗,更使得社會問題持續惡化擴大。這並非單一公務機關的問題,而是長期以來社會氛圍以及國民對於晚近經濟社會動盪的不滿。長久以來累積難以一次性解決,策略地引導社會議題的討論,並提出公務機關可具體執行的方案是制度改革者的責任,從嘗試性案例著手,陪伴、監督公務機關一同執行,找尋出志同道合的夥伴,最終才是建立制度,而並非直接期待一夕之間制度會自動改善。此迂迴的過程,需長時間的陪伴與培力,這是制度倡議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