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政府力推農田水利會長從直選改為官派,被視為劍指藍營地方派系,而今(14)日再次出招,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中排審《合作社法》修正草案,欲將合作社理事主席連任規定,從「連選得連任」改為1次限制,但內政部則持反對意見,認為應維持現行法就好。
民進黨立委蘇治芬、鄭寶清提出《合作社法》修正草案,主張基於《人民團體法》第22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以及避免久棧其位,影響團體功能發揮,應修改《合作社法》第33條文,將合作社理事主席連任改為1次限制。
蘇治芬表示,台灣過去的特殊狀況,可能是歷史共業、黨國結構,造成有國營事業資產轉為私人的現象,例如糖業協會。她強調,這些是實際的社會現象,內政部應提出對策,並透過修法,把連任限制改為1次,絕對能百分之百杜絕。
國民黨立委張麗善則批評,《人團法》即將廢除,但該提案仍主張依《人團法》修正,完全是「退步修法」,「提案人大概也不太清楚」。她也說,自己是來自農業大縣,目前農業缺工、產銷失衡,但同時又要鼓勵青年返鄉務農,此時合作社的領導人就必須扮演關鍵角色,替大家共謀經濟利益、共同產銷。
顏寬恆:「久棧其位」與「影響團體功能發揮」是不同的兩件事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也批評,「吃飽不餓,多做的」,該提案根本是多此一舉,台灣已經過多次政黨輪替,人民社團及組織規範也非常成熟,所謂得「久棧其位」與「影響團體功能發揮」完全是不同的兩件事。
他舉例,「中華民國有7000多個里,很多里長都不止2任,做30、40年的比比皆是,那他們有久棧其位嗎?他們有影響地方發展嗎?」若這些里長真的影響團體功能,那勢必無法選上;而從台灣工商界來看,也有許多工商大老已擔任幾十年董事長,國人還不希望他退休。
花敬群:社員可以民主方式自行決定連任次數
對於蘇治芬、鄭寶清的提案,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在專案報告時表示,目前尚無法律規定合作社理事長的連任次數,但若個別合作社認為有限制必要,可透過章程規範,並由社員以民主方式自行決定,而目前實務上運作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也未見合作社界學者、專家要求限制。
花敬群也表示,《合作社法》自104年修法後,針對理、監事或理事長的連任規定已賦予彈性,不再強行規定職務應連選得連任,可由合作社自行以章程規定。
他認為,惟未來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教育訓練及宣導,使合作社能知悉相關法規,並協助其考量自身社務、業務的需求,由社員在民主原則下訂定符合理事長連任的規定,基此,考量法人自治原則及各界尚無共識,建議維持原條文不宜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