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博觀點:假改革、真專制

2017-12-2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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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5日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高舉「假官派,真綁樁」、「水利會改官派,民進黨反民主」等標語抗議。(資料照,顏麟宇攝)

立法院15日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高舉「假官派,真綁樁」、「水利會改官派,民進黨反民主」等標語抗議。(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進黨執政以來,一慣的作風就是先射箭再畫靶。從年金改革,宗教團體立法,到最近的鄉鎮市長官派之議,總是不斷的先污名,再高舉改革大旗,只是是改善或改惡社會自有公論。此次又以相同的手法,將矛頭指向農田水利會,照例不給社會和國會的異議聲音太多辯論空間,直接將法案逕付二讀,待日後朝野協商期滿後,不論輿論支持與否,可預見將挟國會多數優勢,強行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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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八、九月行政院首次放出農田水利會可能改為官派訊息時,民進黨從上至下,統一的口徑就是農田水利會被地方派系把持、黑金問題嚴重,甚至連同黨立委所提出法案的對應版本,都無法併案審查、討論,一律要求撤案。蔡、賴兩人的如意算盤就是,台北的民眾和輿情不懂農田水利的問題,只要喊出黑金、派系、改革就能引導輿論的風向,強取豪奪農民的資產。民進黨為了擴大自身的勢力範圍,對人民權利的輕蔑,和威權時代相比居然也不遑多讓。

總體而言,此次修法涉及侵害財產權,不符比例原則,以及農民利益更加落入結構劣勢三大問題,前兩者更有違憲之虞。首先,農田水利會組成之初,多由農民自發性捐助而成,其財產自然為水利會全體會員共有,會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該會。因此,雖說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水利會也因而具備公法人地位。但即便負有公共責任的組織,私產仍是私產,不因負公共責任而改變,例如私人航空公司負有許多法定公共責任,並不使它成為國有,政府無權指派董事長;同理,政府將水利會的會長改官派是無理強盜行徑,且不論政府依法本有權監督水利會,即使政府用預算支應了水利會部分費用,至多是政府可以主張應占有理事席次,只要水利會仍有民間資產,會長自然由理事中推選,只能官派無疑是充公人民資產,除了政府依法當強盜之外實在不知如何解釋!

第二,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八條之規定,舉凡與金錢相關之預、決算、工作計畫、不動產處分、借債、捐助等,水利會都須報請農委會核定後,方能實施。換句話說,如果民進黨硬要說農田水利會是黑金溫床,則行政院就應先追究農委會督導不周之責。現行法規對於水利會會長選舉之消極、積極資格,有相當明確的規範,幾乎與選罷法對相關公職候選人規範無異,行政院僅需在水利會組織規程中,對於妨礙選舉相關罰則予以從嚴加重即可,有何理由為黑金廢選舉?若不顧及手段的比例原則,難道行政院下階段對象將是亦曽被民進黨指有黑金的各種民選公職,包括立法委員、議員、縣市長全面官派?至於派系問題更為荒謬!派系不代表就是黑金!民進黨內部也有新潮流、正國會等派系,何以水利會派系就是黑金,民進黨派系就是清流?第三,官派水利會會長更意味未來農、工業用水之分配,將決定於官派一人之手,不再以農業為優先。此舉將置農民於結構性劣勢,亦是繼50年代農業貼補工業後,政府再次慷農民之慨的惡政!

最後,政府在此刻發動修法,政治算計味道濃厚,此次將水利會會長任期延任兩年四個月,無疑是劍指現任會長,以威脅利誘方式逼其就範。明年縣市長改選將至,會長延任不無警告現任水利會會長意味,倘若其管轄之灌排區,民進黨候選人開票不盡理想,未來民進黨政府將不派任其為首屆官派會長。本來正常政府施政,吾人不需事事小人之心,但是民進黨一切向政治看,難以令人當成正常政府,也怪不得社會這麼解讀了。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思想進擊」召集人、前台南市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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