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正案,增訂受難者家屬有申請賠償金的權利;若受難者或家屬在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未申請賠償金,再延長4年。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自民國84年10月7日施行,有關申請賠償之期限,歷經民國86年、89年、90年、92年及102年一共5度延長,時限已於今年5月23日屆滿,然經政府評估,目前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之情形,為保障其及家屬之權益,才在提案延長請領年限。
考量檔政府案解密、學者研究 內政部提案延長年限
內政部長葉俊榮在初審指出,考量102年修法後,截至106年9月底,新收案件計85件,通過賠償案件37件,相較於84年至102年間共有2756件賠償金申請案件,雖有明顯減少,但隨政府相關檔案解密及學者研究調查,仍可能有受難者未及申請賠償,才會提案延長年限,以保障權益,落實轉型正義。
藍委提案返還土地、財物 尤美女:已可由促轉條例處理
國民黨廖國棟也提案,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時期造成台灣許多人才喪生,受難者的土地、財物被政府沒收、侵奪;因此政府有義務對受難者提出的財產返還申請負起舉證責任,若經查證屬實,須將土地或財物還給受難者或家屬。但提案經表決後未通過。
對此,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發言表示,該條例在84年通過,到今年期滿後還有很多人不及申請,這次修法一方面把申請資格擴大到家屬,一方面也延長年限;對於不動產、財產損失部分,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已列入,威權時期所有不公不義的損失,由促轉條例去處理就能一併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