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為武漢肺炎英國變種病毒肆虐,我國疫情嚴重升高到第三級防疫,司法院突然出手表演大戲稱因應防疫政策要求,慎重決議通令各級法院法官停止開庭;接著,又提出取得特權之「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立法,其法案開宗及第1條特別說明立法原因及目的,冠冕堂皇指出為因應傳染病疫情嚴重流行期間,在傳染病防治主管機關實施緊急、臨時及強制之防疫措施之下,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若仍依部分現行訴訟規定進行程序,顯難兼顧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與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需求,自有應變就其中涉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法律保留規定「加以調整」(說白點就是取消法律保留),故有緊急制定本條例始能符合法治國原則之必要云云。
於第4及第8條之立法理由指出,特別條例增加的遠距視訊部分,是因應疫情,避免在到法院交通或開庭過程中感染,在無法或不宜實體開庭的前提下,迫於案件進行的需求,不得已在具備相當視訊機能下及徵詢當事人意見後做出調整、得以行遠距視訊方式開庭,待疫情過後,即回到現行規定之訴訟程序模式進行。而最重要的決定要不要適用此一特別程序條例的權力當然在司法院,規定在第2條。
換句話說,司法院先是借口因應武漢肺炎三級疫情警戒,冠冕堂皇說為配合減少人員群聚活動避免染疫,已通令各級法院停止開庭至今。此一通令結果,自然造成法官不能開庭導致案件遲延塞車,然後隨即出手借口說為解決法官不能實體開庭顯然將使案件遲延未結的不良甚至違法後果,有進一步制定此一可公然違反訴訟人權的司法程序特別=特權條例的必要!
民間替威權魔鬼背書 開出將錯就錯的解方
就此一審判程序特別立法,學者及民間團體普遍贊成,但強調不應違反訴訟法上直接審理及公開審判法則。其中警大犯罪防治系教授特別指出不能違反直接審理法則及需保障刑事被告的防禦權;台灣陪審團協會則針對「視訊開庭」提出6大重點,尤其呼籲司法院及立法院應注意(一) 視訊開庭,除法定不公開之案件外,其他案件應該同時「直播」開庭。而且應該開放線上旁聽,以確保審判程序公開。(二)刑事案件,視訊應該同時保障被告與律師的秘密通訊權,包含在監所者的被告。(三)應考量證人是否可至一定處所報到(如警察局),以防鏡頭外之外力干擾證人。
筆者對陪審團協會要求視訊需公開直播這點,自是肯定,因為視訊開庭其實就是「秘密開庭」,當然違反公開審判法則,自應有其他可行替代方法,因此法庭直播是最好最符合現代科技的公開審判方法!退而求其次,至少也應讓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或同居家屬及司法改革相關監督團體有權隨時線上加入旁聽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