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一則跟疫苗接種有關的判決(2021年度訴字第623號),提到一個重要觀念:「人民並無向主管機關訴請購買疫苗及疫苗預防接種的法律上依據,主管機關未購買疫苗及未為人民預防接種,人民僅是反射利益受有影響而已,難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什麼是反射利益?」簡單的說,就是你沒有權利!
人民可以主動請求施打新冠疫苗嗎?
北高行政法院該判決,談到一個很重要的觀念:「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防治乃是主管機關本於杜絕傳染病發生、傳染及蔓延,以維護全國人民健康、生命的職責,包含預防接種,明顯是為公共利益而為規定。但未賦予人民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預防接種的公法上權利。」其中所闡述的,正是在說明「公共利益」及「人民申請(請求)購買疫苗或接種」之間的論證。
個案筆者不作評論。抽象回歸「(人民)請求的是什麼?」其實就是「請求施打新冠疫苗」,認為(衛生福利部)自2021年2月起實施「110(2021)年COVID-19(新冠)疫苗接種計畫」推行不力,請求履行義務(施打疫苗)。
或許任何人乍看都會覺得非常荒謬,但確實如此嗎?如果疫情嚴峻到危害生命安全及健康,懇請省思人們在苦難中「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抗爭理念。
主管機關未購買疫苗及未為人民預防接種,也無責任?
這其實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也就是「反射利益」及「公法上權利」的思辯。甚至涉及公務員(機關)作為義務或怠於作為及國賠責任等。那麼,若是主管機關「抉擇(或只能選擇)」境內疫苗呢?就疫苗選擇權、接種風險等角度客觀理性觀察,相信可以多方面思考。
於傳染病發生時,主管機關依職權需採行「必要的」感染管制及防疫措施。例如:包含預防接種、疫情通報、檢驗及儲備、杜絕交叉傳染與擴散等。然而這些『措施』卻都是「國家機關『公權力』的展現」(拙文:楊岡儒觀點:接種疫苗猝死疑雲,該打還是不該打?)。
德國法學大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在《法律的鬥爭》(Der Kampf um das Recht)提到:「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薩孟武教授翻譯)」。
時至21世紀的現代,疫病橫難的同時,人民何其卑微或痛苦的,卻連疫苗施打普及也困難重重?更者,若要面對更嚴峻的「變種病毒株」,該如何處理或防疫?還是有論者總要「比對其他國家?」我們需要的客觀、公正的數據,而且是公開、透明及客觀正確的資訊,包含國內外的各種客觀資訊,讓人民知悉及瞭解,並且體察政府機關的各項作為,妥善監督或依法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