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台灣1990年代的民間社會論戰,左翼的勞工運動者不就是要打破「官民對立」的民間社會論,指出均質、和諧、利益一致的民間社會根本不存在,社會的主要矛盾恰好就是存在於「民間社會」之中而非之外。當時左翼的任務就是要讓勞工正確的認識階級矛盾,看清「民間社會」就是階級鬥爭的所在,即便國家當然有(如布迪厄所說的)左手和右手,但是就「促進勞工團結、加強階級意識」這個戰略目標來說,國家確實不應該介入太多,公親變事主。
政府一旦公親變事主,強化「官民對立」的社會形構認知,勞工難道要和資本家團結在「民間社會」的旗幟之下?如此一來,階級意識更無從萌生,只是不斷強化傳統的官民意識,繼續高喊官逼民反而已。
取法乎上,得乎中:超現實的《勞基法》
一個社會整體的勞動條件,主要是階級力量角力的結果。因此,我們才會將「促進勞工團結、加強階級意識」作為戰略目標,畢竟唯有增加勞動階級的力量,才是提升整體勞動條件的根本。問題是,有這一部超現實的《勞基法》,我們就很難擺脫「官民對立」的認知架構,也很難產生階級意識。
我們的勞工運動多是要求「政府嚴格執法」,而不是向雇主要求「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其實不只是《勞基法》,台灣在建築法規、消防法規、交通法規……等等,各方面都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所以勞工也認為「要求政府嚴格執法」,實務上是幾乎不可能達到的高標,所以拿出來作為訴求,以便和資方在「低於勞基法」所規範的條件下,也就是當下階級力量角力的均衡點,達成共識。
從2000年實施兩週84工時起,一直到2016年元旦前,政府並沒有要求資方全面週休二日,但是有些資方主動給了週休二日。這當然不是出於仁慈,而是當時的工時抗爭所展現的勞動階級力量,以及實施84工時制後,勞工不滿聲音的匯聚。儘管資方當時在工時上好像退讓了,主動比照公務員實施週休二日,但附加條件就是越來越氾濫的「責任制」,這十多年來,多數勞工沒有了加班費,好一點的就改以補休來代替。
沒有組織團結、階級意識薄弱的勞工,在2000年的工時抗爭後,又步步後退,在「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狀況下,連當時符合《勞基法》或低於《勞基法》規範的均衡點都守不住。結果現在一例一休,不僅要把標準拉到現行《勞基法》的標準,而且還要優於現在的《勞基法》(例如:加班費計算),資方大聲批評是必然的,就連勞工也不敢相信這樣的訴求可以成功。
這部「超現實」的《勞基法》,確實應該藉此機會,針對台灣的產業結構,根據不同產業,分別各佔多少比例?分別有哪些需求?或實際上有何窒礙難行的地方?全面翻修。資方說要修一部讓大家有「守法的可能性」的《勞基法》,固然是一種鬥爭的論述策略,但仍有其合理性,正如勞方會說工資和工時必須要讓勞工能「過有尊嚴的生活」一樣,都是隨著不同社會發展的條件而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