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勞基法被譏為史上最嚴苛,對勞方最不友善,有陷勞工於過勞死之虞,朝野立委在國會吵成一團後,政院版勞基法是否會是造成勞工過勞死的元兇尚不可知,但在藍委黃昭順委員一席誤將過勞死發音不精準誤解為過老鼠,政院版勞基法還真正成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如圖1所示為依政院版勞基法所揭最勤奮的勞工每周最高依法可以工作的時間、每日可休息時間及例假日必須休息圖。圖示中黃色部分為每周基本工時,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共計40小時。綠色區塊為加班,依法每月可加班之上限為54小時,以每月30日計相當於每個月有4.28周,每周可加班時數為138/4.28=32.24小時,周六白天加班8小時,剩餘24.24小時平均分攤於周一到周六,每天之加班時數為4小時。
悲情的勞工除依法必須休息的例假日外,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時,相當於把每1位勞工當1.81位勞工在操。如果勞工迫於形勢,或為保住飯碗、或為生計,無法依自己之意願決定加班與否,依2017/8/18審議通過之基本工資月薪調整至22000元計,每位勞工每月至少可支領之薪資應為:22000元*1.81=39820元。換句話說,依政院版鬆綁後之勞基法精神以最不利勞工之假設條件下,每月均配合資方要求『被迫自願加班』且加滿法定上限之138小時,如此悲情勤奮的勞工,若其月薪低於3.9萬,資方已然違法。
如圖2所示為1017/04/01為行政院主計總處薪情平台網站所公布之個人薪情比比看曲線圖,若每月可支領3.9萬,約有60%的勞工薪資不及你,有60%的勞工月薪不及4萬元是一客觀存在的事實。在鬆綁後的勞基法規範下的另一個事實是,也有60% 的勞工是不可能每月均加班138小時。準此推之,每月均需加班138小時的勞工當非常態。
法律是規範全體國民的,現行台灣勞工在低薪陰霾罩頂壓力下,用加班形式以增加收入,維持生計乃一必要選項。如果勞方願意,雇主也有需求,每周加班若干時數,勞資各取所需,豈不美哉。如果是白領或高薪勞工如國營事業或科技業工程師,爾等薪俸相對優渥,無加班之必須,請體恤基層勞工生計。大企業大老闆在賺進大把鈔票時,請不要忘記回饋勞工。也請理解台灣這塊土地,提供大量就業機會的中小企業的中小或小小老闆們之經營困境。
一部勞基法要讓大小老闆、白領、基層勞工及各行各業均面面俱到確屬不易。當為勞工權益發聲而走上街頭陳抗,爭取勞工權益時,是否記得小時候師長教誨:要勤勞、少壯不努力老大徒傷悲、守株待兔想不勞而獲…..等言猶在耳。勞基法鬆綁,將做7休1放寬為做14休2,加班時數上限每月138小時調整為每季414小時,都必須建築在基本工時周40小時的基礎下操作。再佐以落實超過基本工時時,雇主須核實發放加班費、若勞工不願加班時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加之。
上個世紀舉世稱羨的台灣經濟奇蹟,除有孫運璿、李國鼎……等人所擘劃經濟藍圖導引外,台灣所謂4、5年級生勤奮的勞工亦功不可沒。說這一的年輕人是草莓族、靠爸族太沉重,人類拜科技文明之賜,從工業革命機器代替手到電腦網絡 e世代,生產力大大提升,工時降低乃必然趨勢。面對無良老闆壓榨勞工情事,公權力介入防杜是必須的。但若說鬆綁後的勞基法會讓無良老闆取得合法壓榨勞工、勞工『必須』連續工作12天、班間縮短為8小時均不違法,將台灣勞工當機器人操到過勞死。上開指控都有將特例當常態,也把加班當成勞工之義務的錯誤認知下解讀。再回到圖1所示綠色區塊的工時是加班,加班必須核實發給加班費,如果真要捍衛勞工權益,爭取勞工拒絕加班不需任何理由入法可能更實在。
作者來函:本文誤將每季勞工可加班之上限138小時解讀為每月可加班之上限。因前提已經錯誤,之後的論述當然不嚴謹,感謝國立中興大學陳力賓君之指正。茲錯誤已經造成,並依正確資料修訂之。對讀者造成若干誤導與不便,特此致歉。
*作者為退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