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36小時「不斷電」審查,立法院臨時會今(10)終於三讀攸關一例一休的《勞基法》修正案,有條件鬆綁「七休一」,未來可連續上班12天;而輪班間隔亦可有條件縮短至8小時。
「一例一休」再修法一波三折,外部面臨勞團及青年時代的反對,內部亦有國民黨、親民黨及時代力量的制肘;時代力量質疑綠營無協商誠意,宣布退出修法過程,國民黨則以冗長發言杯葛,惟民進黨團仍以人數優勢強行通過。
「七休一」鬆綁 經主管機關指定行業可連上12天
根據現行「七休一」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假;若依規定變更工作時間者,每2周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每8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三讀條文則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例假日可在14天週期內調整,不受只能連上6天班限制。
在把關機制部分,例假的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輪班間隔11小時尚未實施,又調為8小時
在縮短輪班間隔部分,現行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施行日期至今未訂定,尚未實施,勞工目前是「看得到,吃不到」。
本次修法則修正為,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在把關機制部分,修法同規定,雇主依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加班上限,從每月46小時增為54小時
面對中小企業頻頻抱怨「彈性不足」,無法因應產業急單,三讀條文也規定,每月加班上限訂為46小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每個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上限為138小時。
由於上次一例一休修法,致使加班費成本提高,勞工無法加班。為此,本此修法也取消現行休息日加班費「做1算4」、「做5算8」規定,改以核實計算,打破過去「以價制量」的立法目的。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而勞工未休完之特休假,經勞資協商可遞延至次年。三讀條文明定,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故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