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守一觀點:勞基法修法的癥結與建議

2018-01-1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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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勞基法簡化立法、邏輯失誤,必然動輒得咎。(資料照,陳明仁攝)

作者認為,勞基法簡化立法、邏輯失誤,必然動輒得咎。(資料照,陳明仁攝)

勞動立法至少三層次,如今簡化立法、邏輯失誤,必然動輒得咎,任何政黨皆應戒慎恐懼,切莫幸災樂禍,毋需龜笑鱉無尾或五十笑百步。

勞基修法在爭議聲中霸蠻三讀過關,過程引發軒然大波,勞團、政黨與朝野激烈衝突,尖銳對立皆不滿意,臥軌危及交安,引發社會動盪。問題癥結應該是立法的邏輯與技術有誤,簡化與混淆立法,導致動輒得咎,激化民怨,動搖執政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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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開宗明義是訂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但是最低標準、保障權益與勞僱關係卻往往沒有一定公式或標準,所謂360行是形容行業種類繁多,如果只有一套法律,卻要硬套通用在複雜多變、狀況各有不同、工作性質不一、雇主要求互異、勞工需求多元…的各種工作與行業上,當然立即會出現「順了姑意,違了嫂意」或扞格與適用不良的窘境。目前勞基立法的問題在此。單一基準顯然是有問題的。

任何政黨用同樣一套邏輯去立法,結果都會一樣,照樣犯錯,左右不討好,無法滿足所有的人員,誰也不必在此時幸災樂禍。換了執政黨,如果立法方向不變,一樣會搞不好,動輒得咎,這是立法邏輯思慮欠清明的結果。

20180110-勞基法上午在立法院臨時會三讀後,勞團開始繞行立法院,但只能被拒馬隔在院區外,以灑冥紙等方式,表達對於民進黨政府的不滿。圖為走在遊行隊伍前頭戒備的霹靂小組。(蘇仲泓攝)
20180110-勞基法上午在立法院臨時會三讀後,勞團開始繞行立法院,但只能被拒馬隔在院區外,以灑冥紙等方式,表達對於民進黨政府的不滿。圖為走在遊行隊伍前頭戒備的霹靂小組。(蘇仲泓攝)

根本上,勞動的立法問題必須至少有三個層次,其一,建議「勞動基準法」應該如同目前人民團體法一樣予以拆散,應先訂定「勞動基本法」,基本法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指導、綱要與原則性的基本性質法律,列在勞動相關法規的頂端,規定勞方與資方權利與義務的原則性規範綱要;其次,以此作為母法,中端再去訂立依據不同行業與勞務性質殊異的各類「某業別的勞動與保障條例」,例如政府約聘僱勞工是上下班制,與醫護人員、媒體工作人員、…幾乎隨時必須待命的工作性質與要求,存在很大的歧異,一套法是無法盡能規範與保障的。必須根據類別予以業主規範及勞工保障。其三,就是最下端保留特別法的空間,針對特殊行業,訂定量身打造的條例。條例屬行政命令,有所屬管理機關,除勞動部統一管控,需分派給依性質區分的各類機關去調節,隨時調整法規,各別規範,期使能更靈活,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能更細膩的落實。在此情形下,目前的基準法的保障問題,則交給各行各業分別訂定,以協調溝通令各得其所。

原則性綱領立法,尤其忌諱去碰觸、涉獵到屬於企業界內部需要看情況獨立做調整、自行調配的權責,包括工時、薪資、放假,這些是屬於人事與管理等內部權責,應該是企業在不違背「基本法」及其所屬條例之下,訂立員工或企業守則,保留企業自主運作與調配權,不致傷害企業合理與順當運作。中央以一套標準伸手到企業內部領域,則逾越了法律份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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