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恐拿不到加班費又無補休」林昶佐要求政院提覆議補勞基法漏洞

2018-01-1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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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表示,新修正的《勞基法》中「加班換補休」相關規定有嚴重漏洞,要求行政院應自行提出覆議。(資料照,顏麟宇攝)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表示,新修正的《勞基法》中「加班換補休」相關規定有嚴重漏洞,要求行政院應自行提出覆議。(資料照,顏麟宇攝)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10日三讀通過,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12日表示,《勞基法》中「加班換補休」相關規定有嚴重漏洞,導致勞工可能拿不到加班費又沒有補休,要求行政院應自行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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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表示,《勞基法》修正版本中新增的32-1條,規定加班換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同一條又僅限定「補休期限屆期」或「離職」時,若仍未補休完畢才需給付加班費。但目前職場上,一般勞工加班時,勞資雙方很少會明確協議應在什麼時限內把補休換掉。或者,若勞資原約定年底把補休用掉,但年底時雇主說再延一年,隔年到期時又再延一年,這樣不斷拖延的情況在修正後的勞基法並未禁止。

因此,若依照修正後的勞基法,勞工只剩下離職的時候才能要求給付加班費,也就是想要加班費就只能離職。甚至如果離職時距離當初的加班已經超過5年,還會有加班費請求權消滅的問題。

林昶佐強調,本條規定可能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又沒有補休,這是很嚴重的漏洞,認為行政院應自行提出覆議。

林昶佐表示,類似的狀況,在「特休假」中卻有比較嚴謹的規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遞延休假也只能延一年,屆期若仍未休假就需給付工資。但新增的32-1條的「加班換補修」規定卻是漏洞百出。

林昶佐表示,現在林美珠部長的補救方式,是要在施行細則規定補休期限,但目前母法的32-1條是規定「勞雇雙方協商」,施行細則如何逾越母法來進行限制?解決的辦法應由行政院提出覆議,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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