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例《香港國安法》案件判刑,高等法院此前裁定24歲被告人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立後,判處他九年有期徒刑。
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下午,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旗幟的摩托車到灣仔撞向三名警員,致警員嚴重受傷。高院奉香港律政司命令不設陪審團審理此案,裁定他有罪,並裁定該口號的「自然而合理後果」是構成煽動他人分裂中國,而被告人把摩托車撞向警員是故意挑戰香港法治的象徵,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星期五(7月30日)判刑時指出,雖然被告人表達了悔意,但由於他不認罪在先,不能減免刑期。
中國全國人大頒布《香港國安法》已逾一年。香港警察本周公布數據,截至今年6月30日,警方共拘捕117人,涉嫌犯有《國安法》相關罪行,當中64人已被檢控。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有期徒刑五至十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國安法》中量刑用詞依附則轉換成香港司法常用語言,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
三位法官星期四(29日)聽取了被告人一方求情,資深大律師郭兆銘(Clive Grossman SC)主張,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上,被告人只是駕駛摩托車,展示旗幟,引來旁人拍手,情節較輕,建議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恐怖活動罪」,郭兆銘形容被告只是鹵莽駕駛,他駛經防線時有意避開警員,並非刻意攻擊警員,而三名受傷警員傷勢亦不嚴重,主張判處三至十年監禁。郭兆銘還希望法庭同意將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代表公訴方的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則向法庭呈交中國大陸刑法叢書,並稱希望法庭以此作為量刑參考。杜麗冰法官認為叢書對合議庭沒有約束力;彭寶琴法官重申,法庭將根據香港法律下的既有原則解讀國安法條文。
據《明報》報道,張卓勤在法庭外表示,檢方沒曾就此案諮詢過任何中國大陸人員。
法官杜麗冰星期五判刑時解釋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量刑起點為六年六個月,「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八年,當中兩年六個月分期執行,因此合共判處九年監禁。
唐英傑被判有罪後,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曾評論說,此裁決是香港人權「關鍵而不祥」的一刻。該組織亞太區主管亞米妮·米什拉(Yamini Mishra)說:「今天的判決凸顯了一個發人深省的事實:在這座城市表達某些政治意見,現在正式成為犯罪行為,有可能被判囚終身。」
流亡英國的民主活動人士羅冠聰評論說:「判決把唐英傑這樣的普羅大眾描繪成『恐怖分子』,從而把迫害示威者與頒布《香港國安法》正當化。法庭透過宣告『光復香港』口號能被視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在香港推行以言入罪。」
英國非政府組織「香港觀察」(Hong Kong Watch)總裁本尼迪克特·羅傑斯(Benedict Rogers)形容,判決「打擊表達自由」,本是國際金融樞紐的香港已經「與警察國家無異」。
親北京的香港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則對香港媒體說,他認為法庭在判決中清晰指出「光時」口號「煽動分裂國家」,更令過去一直利用此口號的「反中亂港」、「攬炒派」百詞莫辯。
立場親北京的香港《大公報》發表社評說,唐英傑案判決讓「國安法威力得到彰顯,維護國家安全原則得到了有力體現」。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作出極具信服力的判決,確立了國安法審判的法律原則,釐清了所謂「模糊」地帶,對法庭日後審理同類案件具有高度的指導意義。判決亦向社會發出強烈訊息,國安法絶不是『無牙老虎』,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人的責任義務,任何人企圖挑戰國安法、意圖分裂國家,不管以什麼藉口、用什麼方式狡辯,都不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