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會說,既然工會或勞資協議力量薄弱,那就應該勞工自行強化之,使勞工可以跟資方雇主談判爭取權益,則此修法亦能合乎勞工需求。然而此等話語大謬矣!工會之建立、勞資會議的發言效力,能夠在短短時間內,和資方雇主的地位並駕齊驅者,屈指可數,更遑論有些企業直接告知不准建立工會。修法既然要倚賴工會或勞資協議,則首要應該建立在台灣的工會或勞資會議擁有足夠影響力的前提下,在目前現有工會或勞資協議皆未能擁有影響力的前提下,即先行提出此等條文內容,猶如海市蜃樓,虛矣!
所以,修正後的勞基法增加勞工決定權云云,只是一面之詞,而非真相,除非修法後的工會如雨後春筍般不斷生成,亦或是全國勞資協議能夠瞬間增強影響力,才有增加勞工決定權的可能,然而這只不過是理想狀態,而非現實。所謂落實檢查、執法,在已經降低標準後的勞基修法而言,已非最大問題,因為源頭本身已是問題重重,故意將問題丟給後頭執行者,撇清立法時的不負責心態,此為孰悉法律者該有之心態?
最後,筆者必須說,此次修法,反對者不盡然皆是法盲或是不懂法之人,其中就有許多學者皆言明其中不適合之處,這包含許多原本支持民進黨,認同其理念的學者專家。當然,筆者不知道這些學者專家其法律素養相較於贊同此次修法的立委諸君或是成員如何,不過忝為勞動者兼法盲之一員,發此一淺見,一吐不快之意。
*作者為真正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