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近日修正通過後,懶人包及面對各種實務上慣老闆的經驗分享,引起網路論戰,對於法怎麼修,才是兼顧勞權跟彈性,論者或有不同立場,但有些誤讀法條或者用違法狀況來批評修法的意見,應該要有能夠討論、匡正訊息的空間,而不是把所有幫修法釋疑的人,全都視為資方打手、忽視勞權。而是基於法條及事實的前提下,好好進行客觀的評論及分析。
本次修法新增的加班補休規定,明明是給予勞工更大的決定權,卻成為被抨擊的爭議所在。依條文,若勞工加班後,可讓勞工選擇領加班費,或是換成補休,但要如何選擇,法律明定是「依勞工意願」。有些人聲稱,實務上老闆會強迫勞工選擇補休,讓勞工毫無置喙的餘地,而且補休如果沒有休完,就會連加班費都領不到,這樣加班就等於放水流,什麼都沒有。但無論是在法律條文裡面,還是勞動部的說明,都很清楚的提到,如果雇主片面強迫勞工選擇補休,就是違法。如果勞工選擇補休,最後沒休完,也應該在協商好的期限內給勞工加班費,並且依勞動部公開的說法,勞工如果提出補休,雇主不同意的話,雇主唯一的選擇,就是給加班費。如果勞工被強迫補休,或者補休休不完又沒領到加班費,違法雇主會遭到處罰,最高可罰100萬元。
即使已有清楚的法律文字跟說明,還是有一些不看法條就批評的說法,如雲林產業總工會秘書長、參與臥軌的成員投書,聲稱在修法前,「僱主為了規避給予加班費,私下強制勞工加班只能換補休的問題早已氾濫,政府不但不想辦法解決,居然讓非法就地合法」,這種對法律及函釋的欠缺了解的說詞,令人擔憂。
實際上,在修法前,勞動部就已有相關函釋,讓勞工及雇主自行協商補休的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的時數如何處理。也就是說,此次修法是明文規訂,將補休或領加班費的選擇權,交給勞工。說是「讓非法就地合法」,講得好像法律是規定領加班費還是補休,全由雇主決定一樣。不管法條怎麼規定,全憑自身立場便對公共政策發言,這種論述,真的是在為勞工發聲嗎?
有關「補休期限」,同樣也是爭議的核心。勞動部已有公開說明,未來會增加相關的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讓補休期限不會遙遙無期,需在一年內結清,就像加班費的結算,也有一定的期限,針對補休也應該是如此。但還是常常有人誤解,說沒休完補休、也會領不到錢,先不論違法惡雇主的問題,法條已明確說明,補休未休完,還是會按本來加班時的加班費率給予加班費。至於惡雇主不給加班費,那就是勞檢未來如何落實的問題。執法層面的問題,不是法條文字可以解決的。說到底,實務上慣老闆不遵守勞基法,是勞檢該處理的,期待完美的勞基法杜絕所有惡雇主,是不可能的。勞工權益的保障,除了政府需要落實勞動檢查、確實把關之外,勞雇雙方應對勞動法令有清楚的了解,才是提升勞動條件的長久之道。
*作者為法律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