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延長考試時間值得肯定但配套措施為德不卒
此次法規提昇位階,對考試時延長作答時間作法,從過去不分應試時間長短、不分障別一律每節延長20分鐘,改為視各科目考試時間長短而定,所以考試時間未逾兩小時者,以延長二十分鐘為限;考試時間兩小時以上,未逾三小時者,以延長三十分鐘為限;考試時間三小時以上者,以延長四十分鐘為限。因為按照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等不同障礙別去區別延長時間多寡,有其專業認定上缺乏客觀標準困難,因此改採考試時間長短作為認定基準簡單易操作,值得外界肯定。但是卻又狗尾續貂的將「具體延長時間,由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認定」,故可延長四十分鐘為上限者,委員會亦可同意只延長三十分鐘或二十分鐘,如此豈不落入原來就個案缺乏客觀認定標準之循環套?原來改採考試時間長短作為認定基準之良法美意,豈不又完全破了功?
另外明定「申請延長各科目考試時間獲准者,不得請求延長休息時間。」將來執行上是否會對身障應考人造成不利,也有待商榷。因為延長作答時間之執行,按往例考選機關都是全國各考區一體適用,因此如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會計師考試、建築師考試,都有三小時甚至八小時應試科目,逐節延長作答時間三十或四十分鐘,連帶的就會推遲節與節之間休息時間,全天考試結束時間自然向後順延。目前由於正常上課時間,洽借學校作為考場不易,因此甚多考試都壓縮成週休二日兩天內辦畢,將來很多考試都會從天明考到黑夜,正常應考人都會身心俱疲,更何況是身障應考人。申請延長各科目考試作答時間獲准者,一律不得要求延長休息時間,面對未來多重障礙或是重度障礙如廁困難的可能,如此是否欠缺了人性的基本關懷?還是立法要從嚴,執法時可以從寬,將來再來彈性處理?
申請准駁結果僅在網頁公布無需送達嗎?
因不同身障狀況提出申請各種權益維護措施(如放大燈具、放大試題及測驗試卷、延長每科考試時間、使用電腦作答、口述應試專人代筆等),應在國考網路報名系統隨同報名程序為之,並檢具身障證明文件及衛福部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申請不予受理。此不予受理之決定,僅在國考網路報名系統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另申請案提交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經核定後准駁結果,亦僅在國考網路報名系統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其引據之理由為行政程序法第95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此准駁結果之行政處分,雖無類似教師法教師證書,或兵役法預備軍官適任證書等要式規定,主管機關固得採網頁公布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