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解析國軍少將燒錢案,兼論檢方辦案之積弊

2021-09-0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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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投標「前」預謀索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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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前」就計畫預謀索賄,這樣的剛上任少將多麼恐怖?新北地檢新聞稿載:「張大偉『為求』中華工程投標而有收賄之機會,隨於2017年5月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不知情之採購案承辦人『商談提高單坪預算』之事。」

第四點:公告密技(減少樓地板面積之方式,將單坪預算提升)

「公告」減少樓地板面積,沒有問題?本採購案並於2017年5月8日第一次公告修正(請注意「公告時點(5/8)」),中華工程遂依流程簽請參與投標。請細心查見此公告要多專業?真的是願者上鉤。

張大偉索賄事件整理表格。(楊岡儒提供)
張大偉索賄事件整理表格。(楊岡儒提供)

新北地檢偵辦先前不起訴離譜的理由

新北地檢先前作成不起訴,理由為證據不足。詳上客觀案情,應探討及反省檢方辦案之積弊在於「為何未查見可疑處及偵查不出證據?」請省察《新北地檢不起訴五個重點理由》:

  1. 檢方認為該案「公告樓地板面積等之變更或減縮」並無增加廠商獲利。
  2. 相關決定「不是張大偉一人所做的決定」。(空軍司令部開會決議?)
  3. 張大偉並未經辦本標案工程。
  4. 興安工程(本標案)決標、招標與興建、設計規劃及驗收等,並非張大偉職務行為所及。
  5. 本案張大偉未影響評選結果。

以上5點看完,真中有假、假中有真,檢方卻無法檢別或無力偵辦?實情卻真的是「黑白顛倒?」對此省思「檢方辦案時之主觀判斷」顯然與客觀犯罪事實有極大之差距。

張大偉依職權「公告」變更樓地板面積乍看合於程序及合法,但檢方為何不起疑?若詳其卷宗,董俊褘於該案先前已然自承擔任白手套,雖事後翻供改稱是中華工程開出的承攬條件,難道檢方要以「串證的謀議粉飾內容」作為檢方偵查辦案基礎?當凡事都要「確鑿的證據」,猶如繫於運氣,恐有愧於檢方職能。如今張大偉交保,焉不知是否事後又來翻供?還是棄保潛逃?(一日籌資具保500萬元,不也令人感嘆或警覺)

省思檢方偵辦重大弊案察鑑過往偵證之疏失

9月1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020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裁定,對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意不依法簽報,認為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該條所稱圖利,「保護之法益在於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比對本案檢方偵辦,真的宜再三深省。

該案「公告樓地板面積變更」、「單坪預算提升」、「無增加廠商獲利」、「白手套董俊褘(張大偉代表)陳述取得拆除及土方清運工程」,有哪一樣是「張大偉可以一人直接決定?」若如此依樣畫葫蘆,是否以後此類重大弊案均如此偵辦查證,剛好給「公職人員」、「投標商」及「下包廠商」上了最珍貴的一課?

電影《九品芝麻官》中,包龍星父親說的好:「貪官要奸,清官更要奸,要不然怎麼對付得了那些壞人?」此語能否讓正氣凜然的檢察官警醒?當然,守法必是最低度的要求。檢方該檢討先前「張大偉案不起訴處分書」,那更該「研讀一番、比對本次起訴書」用以警惕深省!到底問題出在哪裡?逐列一項一項比對,或可察鑑過往偵證之疏失,用以鑑省自照。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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