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德州「心跳法案」9月1日生效,該法規定醫院或診所檢測到孕婦肚中胎兒的心跳後,不得為該孕婦執行墮胎手術,亦即孕婦懷孕約6星期後就不可墮胎,即使是遭到性侵或因亂倫懷孕也不例外。
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著名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大法官以7票贊成、2票反對做出判決,認定女性墮胎權獲得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保障,即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政府侵害,孕婦可在懷孕首3個月自行決定要不要墮胎,且政府不得干預,婦女墮胎權在美國自此受到憲法保障。不過共和黨一直想要推動新的墮胎限制,至少12個州頒布了懷孕早期的墮胎禁令,但這些規定都因法院反對、未能順利生效。
檢測到胎兒心跳即禁止墮胎
共和黨籍的德州州長艾伯特(Greg Abbott)5月簽署早在2017年通過的德州參議院第8號法案(Texas Senate Bill 8),該法也是美國目前為止最嚴苛的墮胎禁令,禁止醫護人員檢測到胎兒心跳後仍為孕婦執行墮胎手術,因此又被稱為「心跳法案」。通常婦女懷孕後6週可透過超音波檢測到胎兒心跳,但許多婦女懷孕6周時可能還沒察覺自己懷孕。
德州「心跳法案」還規定,美國公民有權提告任何提供墮胎服務者及參與墮胎的行為人,包括開車送孕婦去墮胎的人。根據該法,勝訴者可獲得至少1萬美元(約新台幣28萬元)的獎勵。艾伯特1日在推特表示:「從今天開始,每個有心跳的胎兒都將免受墮胎的傷害,德州將永遠捍衛生命權。」
反對陣營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緊急上訴,但最高法院5名保守派大法官表示,他們將允許德州持續實施該墮胎禁令,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G. Roberts Jr.)與其他3位自由派大法官則反對該禁令,他說德州的墮胎禁令「不僅不尋常,而且史無前例」,他說自己將阻止德州實施該法。
不過羅伯茲也指出,雖然多數大法官拒絕了對德州「心跳法案」的緊急救濟請求,但這不意味著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系爭法律合憲,這次的程序標的也並非終局解決系爭訴訟的任何管轄權爭議或實質性主張,今後最高法院更不會限制任何針對德州「心跳法案」的適當爭訟。
德州診所表示,該法律將禁止德州 85%的墮胎手術,並迫使許多診所關閉。墮胎權倡導者表示,這將迫使許多德州婦女到其他州墮胎,前提是她們能負擔得起相關費用及解決育兒與休假等問題。
德州婦女可能得到別州墮胎
支持墮胎權的美國非營利組織古特馬赫研究所(Guttmacher Institute)表示,如果德州合法的墮胎診所關閉,德州婦女到墮胎診所的平均單程行駛距離將從12 英里(約19公里)增加到248英里(約399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