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用個簡白的說法:「官司打贏了,原告的您,怎樣跟警察局怎要回300元裁判費?」光聯繫警方就不知道找誰?難道找警察局長(代表人)?所以實務上泰半民眾打贏此類行政訴訟官司,多採取算了的角度,也就是不在請求裁判費300元。重點來了,陳宏達表示300元裁判費捐出,警方該怎麼處理?要捐給誰,請注意這是公款、公帑,根本不能「任由警方捐款,要捐也是陳宏達自己捐。」(陳檢座可以說這是「(以下省略一百句民事法律關係)」,法律人都懂得。)
全台灣警方交通案件 打贏怎退費?
每案裁判費300元金額不大,但如果是全台灣地區的案例呢?或是其他行政訴訟案的一審費用4000元(簡易行政案2000元),這都是民眾的血汗錢,問題是怎麼跟警方等公務機關「要」回來?但多少年過去了?如果不是陳檢座這個特別的個案,幾乎讓人們忘了大量的「通案」都默默地讓警方不用退返裁判費,或者是含混蒙過去。
此點請警方或政府機關注意,以後確實可就此類交通裁決案件經訴訟確定應由公務機關負擔裁判費時,讓民眾或以填寫表格等方式申請退返裁判費,依此規定相關之簡便程序,俾利人民請求還款,還是警方機關要刁難人民?一切依法處理,請人民依法「聲請強制執行?(還有強制執行費用)」若如此不就是「警方始終傲慢,以及有意無意間刁難且擾民?」不是嗎?
第5點疑問:警方這筆300元(公帑)怎麼支帳或作帳?
再來是陳檢座對大安分局欲返還300元乙事,筆者想請問「警方這筆300元怎麼支帳或作帳?」若是警方便宜行事,隨意請某警員(負責該事務者)墊付300元,那筆者直接認為不可取,蓋「警方遇到陳檢座才轉彎、彈性便宜迅速處理?」果爾,一般民眾有此待遇?請求返還300元怕是要等到天荒地老?
「陳檢座認為請警方直接捐出300元即可?」此點也就是筆者的關鍵看法,這筆應退返的公帑(懇請注意「公款」性質),警方怎麼捐?依法應予申帳結報,可不是警方便宜行事「自掏腰包代捐300元即可!」
第6個疑點:警方捐給誰?捐給警方自己,還是公益團體?
陳檢座起心用意仁善,稱300元裁判費捐給警方(大安分局?)。那此部分筆者建議仍要依法依程序先給付給陳檢座為宜。或如一旦警方捐給「誰(某團體)」出問題,又是一場爭議的開始不是嗎?是否有收據不說,收據又要由誰保管?在凡事都要講究證據的今日,試問匯款都要手續費15元,那300元是不是要扣15元?回歸依法及適法原則,筆者還是建議大安分局給付給陳宏達最適合。至於陳檢座要「捐給誰?甚至回捐給大安分局」筆者均樂觀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