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監察權彈劾法官的事由與範圍
以同樣有彈劾制度的美國為例,法官被彈劾的原因多是因為「行為不良」,個人操守有問題所致,不可能與其法律適用與見解有關。在法官獨立審判仍受憲法保障的前提下,監察委員介入司法審判的空間其實不大。而學者陳怡如進一步詳細分析過去監察院曾經彈劾法官之事由,並將之歸納為5大類共26項,包括:
未涉「審判核心範圍」之職務內實體行為:包括心證形成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屬職務內程序行為:包括濫行羈押、違法拘提、違法緩刑、無視強制辯護案件案卷內有關公設辯護人之記載有遺漏、失誤或矛盾而逕行判決、強制當事人和解、怠於查證、積壓案件、延宕審判、失誤時效、問案態度不佳、對當事人陳情案件置之不理等11項。
屬職務外但與職務具直接相關性的行為:包括接受或向人關說、指導脫罪、利用職權身分詐財或收賄、與訴訟當事人交往應酬、與轄區內執業律師交往應酬等5項。
屬職務外但利用職務圖利而影響司法信譽的行為:包括浪費公帑、利用職權身分於轄區內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辦鉅額信貸、利用上班時間買股票、利用職權身分非法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4項。
屬職務外雖與職務不具相關性但會影響司法信譽的行為:包括財產申報不實、與游走犯罪或其邊緣者往來、和風月場所女子有染或進出入特種營業場所、和婚外女子有染或姘居生子、其他違法情事等4項。
綜上所述,審判的獨立性乃司法權不得受到侵犯的核心領域,並受到憲法的保障。於此之外,監察權監督法官的範圍,首先,必須是職務內「程序部分」的行為,而若涉及實體部分時,則必須在「審判核心範圍」之外的部分,才是監察權可以監督的範圍。其次,職務外行為,則不論與職務間是否具有直接或間接相關性,或縱使與職務間不具相關性,凡會影響司法信譽、司法威信者,均為監察事由之範圍。
不過,前述第二到第五類爭議不大,對於第一類有關心證形成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恐已遊走於審判核心範圍界線上的灰色地帶,其實不是沒有爭議。未來監委若想對個案指指點點,這類遊走於灰色地帶或踩線的爭議,只怕會更多。
三、「病急亂投醫」,「矯枉必不正」!
贊同陳師孟透過監察權導正司法者,認為台灣司法沉痾難治,甚至支持「矯枉必須過正」。儘管有人認為「亂世」應該用「重典」,但是「病急」卻不能「亂投醫」。從前述監察權對法官彈劾的範圍與事由觀之,監察權所得監督司法的範圍有限,司法更不可能期待幾個監委的暴衝行為而有所改革。且觀乎陳師孟對扁案的發言,監察權一旦企圖伸手到審判獨立的核心領域,不僅改革不了司法,甚至直接可能摧毀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成為毀憲亂政、破壞民主的另一個亂源。透過監察改革司法,不管怎麼「矯」,不可能「正」,只會越矯越「歪」!
四、若監委即可改革司法,又何須召開「司改國是會議」?
我們再看看總統府剛剛落幕的「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共12項,包括: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強化公開透明的司法、打造專業與中立的司法體系、改善法律專業人才的養成及晉用、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保護隱私及弱勢群體的權利、建立保護兒少的機制、有效打擊犯罪與檢討刑事政策、實踐修復式正義、貼近社會脈動的法學與法治教育、防杜濫訴與增進司法程序的效率等。這些法界專家關注與討論的司改議題,包羅萬象,但仍有質疑認為涵蓋不足者,例如「廢死」的議題,即未納入討論。今天僅憑幾個監察委員,上述工作又能做到幾項?如果光是監委就能改革司法,那直接請蔡總統好好提幾個監委就好。「司法國是會議」也不用召開了!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高級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