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在1月31日決定不簽署行政契約,黨產會隨即在2月1日一致通過決議,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凍結名下資產,理由是人事、財務、業務曾被國民黨實質控制,且未以相對價轉讓。在1日黨產會召開的記者會上,有媒體質疑,為何婦聯會同意簽署行政契約時,就能說它不一定是附隨組織,但現在拒絕簽約後,它就確定是附隨組織,這個邏輯在哪?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則回應:「和解有和解的路和考量」;媒體再問:「若這事情本來就是個事實認定,不會因為簽不簽約而有所變」;林峯正回說:「我剛已經說了!和解我們必須釋出善意,我們也要走和解的態度」。
然而這真的是為了和解嗎?其實過去一年多,黨產會發動的程序,包括兩次聽證會,其重點都在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若認定是則黨產會可調查婦聯會的財產的正當性,並對認定「不當」者做出處分。惟黨產會一直無法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只能透過各種方式要求婦聯會簽署行政契約。令人詫異的是,就在婦聯會拒簽行政契約後,僅需一日的時間便立即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速度之快的確正如記者會上有媒體詢問是否有完成調查的時間表?林峯正僅表示:「很快,我們比各位還要急」。
但究竟什麼是行政契約?按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由此觀之,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係因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確定,始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但是黨產會似乎忽略了行政契約仍有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但書規定之限制,即依事件之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行政契約,即婦聯會的財產若是被認定為不法,是否仍可依此締結行政契約,尚有疑慮。由此看來,內政部與婦聯會簽訂行政契約看似於法有據,事實上是因為黨產會一直無法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且為了避免未來與婦聯會冗長的訴訟纏鬥,迫於種種現實下的選擇。
依據不當黨產條例第2條,不當黨產的調查與處置權限乃專屬於黨產會,即便先不論此種以行政機關來取代司法機關的合憲性。但對於婦聯會是否人事、財務、業務曾被國民黨實質控制,且未以相對價轉讓,都須依不當黨產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且以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為之。而一旦認定為不當財產,就得依據不當黨產條例第6條,由黨產會命婦聯會於一定期間內,將資產移轉給國有或者追徵其價額。所以,在婦聯會是否屬於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以及財產的正當性做出處分前,不當黨產條例並無明文可以簽署行政契約替代。因此,內政部要求婦聯會簽署行政契約,即便黨產會同意,卻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事實上,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在先程序而後實體,也為行政調查不可省略的程序。黨產會要追溯數十年前的資產合法與否,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困難度,但是法治國的基本精神豈能因此而放棄或便宜行事,在未走完調查程序就下定論,難謂符合法治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