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撤銷延期允許繼續挖礦─這樣的判決有意義嗎?

2021-09-2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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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與當地原住民族的糾葛,至今超過40,最新判決結果撤銷亞泥權延期,經濟部却又允許繼續挖礦(郭晉瑋攝)

亞泥與當地原住民族的糾葛,至今超過40,最新判決結果撤銷亞泥權延期,經濟部却又允許繼續挖礦(郭晉瑋攝)

9/17最高行政法院終於作出判決,確定撤銷亞泥礦權延期。但經濟部礦業局卻表示,亞泥仍可繼續挖礦。因此產生一個詭異現象,法院這樣判決還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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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行政法院會「撤銷」行政處分(可以想像成政府行為),主要有2個原因,一個是這個行政處分以錯誤的法律見解作成處分,例如闖紅燈被罰10000元,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最多只能罰5400元。另一種是事實不明情形,例如闖紅燈案例,行為人到底有沒有闖紅燈證據並不清處,即使被罰1800元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但因為事實不明,行政法院仍會撤銷罰鍰處分。

針對不同原因撤銷,釋字368指出,如果是因為適用法律錯誤,行政處分被撤銷後,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法院意見,不可再作成相同處分。以前面闖紅燈案例,闖紅燈被罰1000元被撤銷後,行政機關自然不得再重新作一個1000元罰鍰,不然又會再次違反法律規定。如果是因為事實不明被撤銷,則行政機關查明事實後,還是有機會作成相同罰鍰處分。例如1800元罰鍰處分被撤銷後,行政機關重新查明行為人真的有闖紅燈,則可以再重新作1800元罰鍰處分。

那亞泥案被撤銷,是哪種情形?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未於事前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事先尊重原住民族意願及平等對待踐行該程序即作成之展限處分,無異使原住民族事前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未經實現」可以知道,亞泥採礦權被撤銷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當初申請礦權延期並沒有使原住民部落參與,違反原基法第21條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主管機關因此不得重新作成「延長礦權」處分,不然又會再次違反原基法規定。

既然採礦基礎都已經被撤銷,又是違反法律規定情形,亞泥卻還可以繼續採礦,最主要依據是礦業法第13條第2項:「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也就是即便亞泥原本礦權被撤銷,但只要再提出「延展申請」,主管機關未決定前,仍有採礦權。這也是為什麼亞泥採礦權即使違反法律被撤銷,還是可以繼續挖礦的原因。

也因此許多環保團體一直呼籲礦業法要趕快修法,不然依據第13條第2項「採礦權仍為存續」,亞泥只要趕快提出申請就可以繼續採礦。就本文看來,其實就算不修法,還是可以讓亞泥不得繼續採礦。第13條第2項可以繼續採礦原因在於,主管機關就是否核准採礦權有一定期間,因此亞泥可以利用這段真空期繼續採礦。

但現在事實已經很清楚了,當地原住民就是沒有參與採礦延展決定,而且最高行政法院還指出,核准採礦權延長,事後再趕快讓原住民參與「已無濟於事」。故只要主管機關趕快駁回亞泥申請,亞泥就沒有採礦權。但為什麼經濟部礦務局在事實那麼清楚的情況,不是趕快駁回亞泥延展礦權申請,卻出來喊話亞泥還有採礦權?只能說真的是居心叵測啊!

*作者為法律碩士生,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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