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受理高檢署不服高等法院對於蘇炳坤的再審案,准予開始再審裁定,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裁定再審於法、於理、於情,均無不合,因此於8日正式駁回高檢抗告,維持高院准許再審的裁定。
蘇炳坤被控於1986年3月23日凌晨,夥同員工郭中雄入侵新竹市金瑞珍銀樓行竊,遭發覺後由郭中雄持菜刀砍殺店東陳榮輝,再劫取金飾逃逸;當時蘇被檢方以共同強劫故意殺人未遂提起公訴,判刑15年定讞,89年獲總統特赦。但蘇炳坤仍不甘心,以新事實、新證據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蘇炳坤案經法院判刑定讞、又經總統特赦,卻聲請再審,為我國首見案例,去年也獲高院裁准。不過,高檢則認為罪刑已無效,再審之標的已不存在,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經諮詢專家後,認為再審與特赦可以併行、互補、不相排斥,特赦雖使原判決主文宣告之「罪、刑」失效,但不溯及既往,且原判決事實、理由部分猶在,難謂完全等同無罪,又未能回復名譽,亦不符合刑事補償要件。因此,蘇炳坤案再審,對蘇仍有實益,外國類似案例也同此見解。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蘇炳坤提出檢官陳文昌履勘現場筆錄,足認共犯郭中雄供述不實在;被害人陳榮輝胡指盜贓而領回,成立詐欺罪判決;檢方勘驗扣案金飾外觀、重量,難認係盜贓物等證據資料,高院認為符合新定再審要件。最高法院則認定,蘇案再審於法、於理、於情,均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