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密技之高枕無憂篇─解析翁茂鍾不實公文書案

2021-10-2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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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喧騰一時的商人翁茂鍾的易服勞役案相關案件,2021/8/24南院(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案)翁男認罪後准予交保,其重點在於翁男會不會「棄保潛逃(烙跑)?」(圖/pixabay)

關於喧騰一時的商人翁茂鍾的易服勞役案相關案件,2021/8/24南院(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案)翁男認罪後准予交保,其重點在於翁男會不會「棄保潛逃(烙跑)?」(圖/pixabay)

疑點及思考:翁茂鍾「交保後」會不會棄保潛逃?

關於喧騰一時的商人翁茂鍾的易服勞役案相關案件,2021/8/24南院(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案)翁男認罪後准予交保,其重點在於翁男會不會「棄保潛逃(烙跑)?」這是先前筆者與多位法律人私下討論的趣聞,彼此間也各有不同的見解。當然也討論到翁男若入監服刑,大概會用聲請「保外就醫」這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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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最高法院有一則非常特別的新聞稿(2021年度台抗字第1733號)提到:「本件因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而不能再對翁茂鍾執行原先所處之徒刑。翁茂鍾如果能奉公守法,本來只要如實完成社會勞動時數2,196小時就可以不用入監服刑,卻用前述違法的方式偽充已執行社會勞動完畢,以欺騙檢察官結案,反而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如果判刑定讞,僅有入監執行一途。表面上看,翁茂鍾好像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完備而獲益,但實際上卻得不償失。犯罪人也應有所警惕,犯罪應依法受制裁,天經地義,千萬不能苟且玩法,以免弄巧成拙(引用新聞稿原文)。」以上這段新聞稿非常的白話,甚至用語令人感到親切無比。當筆者看到新聞稿最後一段幾句時,內心頓感微笑,敬佩之餘,也不經省思,是否艱澀的法律文字在不久的將來,能逐漸透過此種方式表達?

翁男易服勞動案之執行問題

靜心觀察翁茂鍾的易服社會勞動案,本質上是翁男以巧偽方法串謀警檢偽造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罰執行紀錄,該案所涉及的「公文書登載不實(偽簽紀錄)部分」說起來的難度高不高?老實說,在檢方實務上(執行刑罰)是非常高的,只因為涉案的「警檢人員」只要有人知悉或通報,直接就破功,此點或許觀察南院9/7南檢5/28新聞稿所涉及人事物(例如:知情之員警董○順等10人間)即可查見端倪。以此當然不難想像「翁男手眼通天的程度。」但回頭想想翁男手持「(俗稱)百官行述的27本筆記本」且與「商界、警調院檢人員交好程度」,倒也不難理解。

翁茂鍾藉買股團拉攏與「翁友友」們的關係。(翻攝自紡拓會網站)
翁茂鍾(見圖)的易服社會勞動案,本質上是翁男以巧偽方法串謀警檢偽造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罰執行紀錄。(翻攝自紡拓會網站)

據此,省思翁男的易服勞動案,由於串謀偽簽未實際執行勞動服務,問題在於是否應「再行執行?」此點尊重法院法律見解上的論證,而詳觀察其所涉南院一審(2021年度訴字第552號)針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對翁男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且未宣告緩刑,其細部上一連串程序上之抗告等,涉及院檢間大鬥法,最後終由最高法院對此作出2021年度台抗字第1733號裁定,認為「(該案)本件因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而不能再對翁茂鍾執行原先所處之徒刑。」乍看很不公平?詎料峰迴路轉,該裁定「直接訓示」說道:「因此(翁男)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如果判刑定讞,僅有入監執行一途。」問題來了,目前「該登載不實公文書案」還待上訴二審,這才是真正的重點,不是嗎?

易服勞動案,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

同前所述,最高法院該裁定已確定,此部分法律見解應予尊重。那接著要解決翁男「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案」,也就是「易服勞動案中偽造勞動紀錄等」這個部分。請注意南院一審是判翁男2年2個月有期徒刑,二審怎麼判還未可知,但同案的共同被告,也就是麻豆分局官田所的副所長楊○賢呢?南院一審楊男是被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準此,考先前的檢察官起訴書、不起訴及緩起訴被告們,加上南院該位楊男被告(緩刑、繳50萬),大概可知該偷天換日的登載不實公文書案,至此只有翁男一人「可能」要入監服刑?而更精采的是,其所涉及的前案「易服勞動案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

翁男「可能」要入監服刑?關鍵重點是二審怎判?

我們尊重司法,認為法官應依法獨立審判。南院(9/7)新聞稿及該案判決(2021年度訴字第552號)中提到:「(判決內容)另被告翁茂鍾固於本案裁判前五年內固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但被告翁茂鍾乃本案主導者,造成社會大眾對公權力執行之公正性觀感不佳,且其尚有『前案』之『一年』有期徒刑尚待執行,同時本院量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二年,自不宜宣告緩刑,併予敘明。」以上判決內文,比對(9/7)新聞稿更加清楚,請注意該判決中提到什麼?「尚有『前案』之『一年』有期徒刑待執行?」真正問題來了,懇請細心觀察此部分。試問是哪一個「前案?」應該是指「易服勞動該案」,那很抱歉,顯然最高法院已作成裁定及法律上見解論證,認為已罹於「行刑權時效!」但詭異的是,翁男目前是否真的有其他前案尚未執行?(請再看一次:「前案之『一年』有期徒刑待執行?」)準此,重點是如果是易服勞動案,其行刑權業時效已完成!換句話說,南院一審該認定基礎已經被動搖;誠然南院該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但至少量刑上「未宣告緩刑的基礎已經遭動搖」,除非南院是指「其他的前案?(未定罪、再審或偵查中?)」

台南高分院針對翁男登載不實公文書案二審如何審理及判決,理應尊重法院之裁量暨判決。但至少可以合理抽象上推論以下論證(表格)

20211022-SMG0035-風傳媒-楊岡儒律師
 

由以上觀察,關鍵在於南高分院二審之審理,亦即「二審」針對翁男之登載不實公文書案所作成之「刑案量刑為本案之關鍵」。而此部分屬於司法獨立之範疇,無論該庭如何審理及判決,吾人均應依法膺服而認為法院秉持司法客觀公正。

或許有民眾或認為,最高法院該裁定(新聞稿)明明有提到:「犯罪應依法受制裁,天經地義,千萬不能苟且玩法,以免弄巧成拙。」但筆者也提醒觀察該段前後文也提到:「…以欺騙檢察官結案,反而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如果』判刑『定讞』,僅有入監執行一途。」請注意這邊的用語是相當謹慎的,也就是「尚未定讞呢?」況且怎知道二審怎麼判決?最高法院假設一下,固然值得欣喜,但仍要靜待判決結果有無宣告緩刑?也就是靜觀「翁男登載不實公文書案」上訴二審及三審後的定讞結果。

筆者夢中的一段記憶

「以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必屬巧合。」有天晚上,筆者作夢,夢到有段奇特的故事。話說,清代雍正王朝持有百官行述的任某猙獰大笑道:「烙跑?你做夢吧。我就是王法!我會緩刑啦!跟我鬥?」

又見夢中府城宣判:「另被告任某於本案裁判前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雖被告任某乃本案主導者,造成社會大眾對公權力執行之公正性觀感不佳,惟其前案之一年有期徒刑,業經大理寺裁定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自不能再對任某執行原先所處之徒刑,同時本府量處之刑未逾有期徒刑二年,自得宣告緩刑,併予敘明。」筆者嚇醒一身冷汗,果然青天在上,猶如明鏡。

很微妙的一段夢。換句話說,某案「如果」判刑併宣告「緩刑」定讞,萬一未卜先知,真不知道筆者作這個夢,會不會有身家或性命的危險?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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