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及思考:翁茂鍾「交保後」會不會棄保潛逃?
關於喧騰一時的商人翁茂鍾的易服勞役案相關案件,2021/8/24南院(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案)翁男認罪後准予交保,其重點在於翁男會不會「棄保潛逃(烙跑)?」這是先前筆者與多位法律人私下討論的趣聞,彼此間也各有不同的見解。當然也討論到翁男若入監服刑,大概會用聲請「保外就醫」這樣的方法。
2021/10/21最高法院有一則非常特別的新聞稿(2021年度台抗字第1733號)提到:「本件因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而不能再對翁茂鍾執行原先所處之徒刑。翁茂鍾如果能奉公守法,本來只要如實完成社會勞動時數2,196小時就可以不用入監服刑,卻用前述違法的方式偽充已執行社會勞動完畢,以欺騙檢察官結案,反而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如果判刑定讞,僅有入監執行一途。表面上看,翁茂鍾好像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完備而獲益,但實際上卻得不償失。犯罪人也應有所警惕,犯罪應依法受制裁,天經地義,千萬不能苟且玩法,以免弄巧成拙(引用新聞稿原文)。」以上這段新聞稿非常的白話,甚至用語令人感到親切無比。當筆者看到新聞稿最後一段幾句時,內心頓感微笑,敬佩之餘,也不經省思,是否艱澀的法律文字在不久的將來,能逐漸透過此種方式表達?
翁男易服勞動案之執行問題
靜心觀察翁茂鍾的易服社會勞動案,本質上是翁男以巧偽方法串謀警檢偽造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罰執行紀錄,該案所涉及的「公文書登載不實(偽簽紀錄)部分」說起來的難度高不高?老實說,在檢方實務上(執行刑罰)是非常高的,只因為涉案的「警檢人員」只要有人知悉或通報,直接就破功,此點或許觀察南院9/7及南檢5/28新聞稿所涉及人事物(例如:知情之員警董○順等10人間)即可查見端倪。以此當然不難想像「翁男手眼通天的程度。」但回頭想想翁男手持「(俗稱)百官行述的27本筆記本」且與「商界、警調院檢人員交好程度」,倒也不難理解。
據此,省思翁男的易服勞動案,由於串謀偽簽未實際執行勞動服務,問題在於是否應「再行執行?」此點尊重法院法律見解上的論證,而詳觀察其所涉南院一審(2021年度訴字第552號)針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對翁男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且未宣告緩刑,其細部上一連串程序上之抗告等,涉及院檢間大鬥法,最後終由最高法院對此作出2021年度台抗字第1733號裁定,認為「(該案)本件因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而不能再對翁茂鍾執行原先所處之徒刑。」乍看很不公平?詎料峰迴路轉,該裁定「直接訓示」說道:「因此(翁男)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如果判刑定讞,僅有入監執行一途。」問題來了,目前「該登載不實公文書案」還待上訴二審,這才是真正的重點,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