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復始、萬象更新,送走綠色恐怖的金雞,迎來狠心劫財的黃狗。筆者屆齡退休已逾十二年,原本充滿著感恩與祝福的情懷,迎接新春的到來,倏忽間想起四個月之後將被無理剝奪頗多退休老本,誠恐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焉能確保將來不會臨老投荒?回顧106.6.3臺灣行政法學會在臺大舉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研討會,筆者應邀擔任與談人,由於時間限制,本人乃將公教退撫改革法案,列舉五鬼搬運、轉型不正義、詐騙蠻橫、妄語造謠、囂張跋扈、平庸均貧六項特色寫成書面在研討會上報告,最後一篇曾蒙聯合報於106.6.13在民意論壇刊登。現場有位司法院前處長退休朋友詢問本人將來是否聲請司法救濟,余即答復將視新法所定內容而定,倘若遵守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沒有減少月退休金並且依照釋字第717號解釋,相關機關檢討退休人員優惠存款之規定時,除應符合本解釋意旨外,亦應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就不會聲請司法救濟。如今新法所定內容不符預期,自當循法律途徑聲請司法救濟,此刻也呼籲所有退休人員勿讓自己法定權利睡著了。
筆者根據過去多年的實務經驗與研究心得,首先說明個人試擬本文之動機與淺見。孔子曾說:「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韓非認為立法原則,必須依於人情、合於情勢而且易知易行。退休公教人員應該有以理讓人歸正、有理走遍天下的信心,公教人員退休金權益是法定給與,並非僱主贈與施捨或社會福利,將來網路群組可循集體訴訟方式,以減輕人力物力負荷。至於退休公教團體建議採行以直報怨、以眼還眼的對策,以政治力量對抗政治迫害,遍地開花、如影隨行、陳抗到底,最重要是影響選票來表達民意、還我公道。
至於聲請司法救濟策略,個人認為攻擊勝於防衛,我們應該及早準備,全面詳細蒐集有關退撫新制運作真相與重大缺失以及分析研討新法矛盾瑕疵與窒礙難行之處,依據事實證據與法理原則交互運用,作為將來各級審判庭論辯之準則。玆不揣淺陋試擬退休公教人員聲請司法救濟之訴訟理由如次:
一、違憲毀制、囂張跋扈、詐欺背信:蔡政府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立法過程及所定內容,均已嚴重悖離法治國各項法律原則。依照釋字第525號解釋:「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而法秩序之安定亦以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為重心。依照歐美各國法庭判例解釋,職業退休金是一種遞延給付的工資,僱主必須履行員工退休金的給付責任。我國勞動基準法明定勞退舊制仍施行迄今,公務人員退休法亦同,自民國32.11.16公布施行以來,均採行確定給付制並非確定提撥制,84.7.1施行基金制取代過去恩給制只是財源籌措方式的改變,並且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給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