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儀器異常、故障或失常?民眾怎保障權益?
另一個有趣的問題是,該案提到警方該酒測儀器(序號:A160219呼氣酒精測試器)2021年度檢測並無故障維修紀錄,其合格證書顯示之檢定日期為2020年8月6日以及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至2021年8月31日。此問題在於該儀器是檢驗合格並在有效期間內,但為何會出現「酒測檢測」數據明顯異常情況?而且警方當場也無人發覺數據異常,移送檢方也依法起訴?此不經令人應深思,若此種酒測儀器「應精準卻失常的狀況(檢測之靈敏度故障、失準)」,或僅屬於「小範圍之失常(失準)」,那該會有多恐怖?或換個角度說明,羅男該案是「一下子數據顯然異常到可以明顯客觀察覺,也就是個案之酒測值飆高達到每公升2.5毫克」,那如果是「稍微失常呢?」假設是「羅男(一般民眾)客觀上是吐氣值每公升0.22毫克」,檢測結果卻稍微失常變成「0.27毫克?」即小數點後的0.05毫克誤差,即可能在刑罰基準上造成完全不同適用或量度,當檢察官、法官均依法論處,隱藏的關鍵卻是在於「酒測儀器之檢驗(數據)客觀失真?」那該怎麼辦?以羅男該案觀察省思,司法實務上的「酒測合格儀器,酒測值採證的數據有多少是可以客觀信賴的?」再換個角度說明,警方對「酒測儀器、設備維護保養,您信賴嗎?」當欠缺妥善保養、抽樣查核檢驗或監督稽核機制,服過兵役的朋友們或多或少可以體會筆者所言之痛,更不用說前陣子(2021/10/13)新聞報導,(中和交通分隊)有員警將整組酒測儀器掉在路邊,還要民眾撿到後騎車送去國光派出所?以此觀察,難道民眾只能自求多福?
另外,類似羅男該案的案例,是否酒駕就無罪?筆者懇請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請注意羅男該案中酒測儀器失常,尤其是數據「明顯異常(飆高到每公升2.5毫克)」非常罕見,且該案當中有許多巧合致使法院無法認定「被告羅男酒駕之犯行」,例如:法院判決理由提到被告雖自承有於飲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惟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曾因此肇生車禍事故,以及證人楊○○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案發前曾有「騎車蛇行」,但又稱相關行車紀錄器之錄影內容已經洗掉了。準此,若本件客觀上可舉證,請注意該案(或類似案例)被告未必被判處無罪。
抽血之酒測數值,偽陽性抗辯?
另一則值得參考的判決,於2021年11月8日媒體報導,被告林男酒測值達1.04毫克,宜蘭地院判無罪(可上訴)。該案(宜蘭地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33號刑案)基本上是發生車禍時,在醫院對被告採取「抽血方式(檢驗)」,而此類問題最常見是「數據偽陽性反應之抗辯」,實務上也有各種論證,端看法院依照個案之證據認定,其關鍵在於「抽血報告及抽樣檢體檢驗方法」!